海员出境证明签发(许可)
2008-5-5 16:13:00 | 来自: | 航运在线 | 已有 | 人参与 | 发表评论 |
申请人 | 船员所在单位、船员派出单位 |
具备条件 | 1、已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并且证书的有效期距届满之日不少于6个月; 2、已合法获得赴境外船舶担任船员职务的确定任务,具有船员所在单位的派遣文书、境外代理机构的担保文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
提交材料 | 1、填妥的海员出境证明申请表; 2、出境海员名单 ; 3、海员证或其影印件; 4、境外有关机构的邀请函(或入境担保函),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本; 5、其它有关材料(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聘用协议等)。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3、《〈海员出境证明〉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
办理期限 | 当天办结 |
办理结果 | 符合条件的,签发《海员出境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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