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船船员部分专业培训和发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9-3-17 11:07:00 来自:航运在线   已有 人参与 发表评论

  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的修正案关于海船船员专业培训的有关规定,现就部分专业培训知识更新和签发相应的再有效签证以及签发/换发船舶保安员专业培训证书等事宜通知如下:


    一、有关开展部分船员专业培训知识更新培训和签发相应的再有效签证事宜

  STCW公约规定,海员应提供5年内达到STCW公约关于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和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等专业培训所要求的适任标准的证据。根据STCW公约的要求,现就上述海船船员专业培训知识更新培训问题明确如下:完成上述专业培训的海船船员应每5年进行一次知识更新培训。高级船员将该知识更新培训纳入适任证书再有效知识更新培训;普通船员应当完成专门的知识更新培训。对已通过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公司和甲、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具备培训条件的,可自行组织本公司所属船员和所服务的普通船员进行知识更新培训,保持完整的培训和考核记录并出具培训合格证明;其他公司的普通船员和社会零散普通船员应当在开展相应海船船员专业培训的船员培训机构中完成。

  自即日起,高级船员持适任证书再有效知识更新培训合格证明,普通船员持所属公司、甲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或者海船船员培训机构出具的知识更新培训合格证明,到原专业培训合格证签发机构或者所属公司、甲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所在地海事机构申请船员专业培训再有效签证。

    二、有关船舶保安员培训修正案和签发/换发船舶保安员专业证书事宜

  STCW公约和《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规则》(以下简称STCW规则)的修正案分别在STCW公约中增加了第VI/5条 对船舶保安员签发专业证书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在STCW规则中增加了A-VI/5节签发船舶保安员专业证书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并规定了签发船舶保安员专业证书的最低标准,要求各主管机关为符合标准的人员签发专业证书。目前,上述修正案已经生效。根据上述修正案的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船舶保安员要持有船舶保安员专业证书。

  自即日起,对完成船舶保安员培训并通过考试和评估的船员,签发船舶保安员专业证书;对已经持有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可以持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直接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版的船舶保安员专业证书。在船工作的船员,通过所属单位或者船员服务机构,凭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版的船舶保安员专业证书。

    特此通知。

                                                                交通部海事局

                                                              二OO九年三月十二日 

 

文章来源:部海事局

关键字:
相关文章推荐:
共有
人表态






高兴 难过 愤怒 搞笑 无聊 无语
 
我要评论:
网名:
邮箱: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航运在线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网友评论
共有
人参与
 

航运工具

更多
关注航运在线微博:  
回到顶部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