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专家张永坚:勿以乌托邦看鹿特丹规则(之五)
2010-2-3 15:01:00 来自:航运在线   已有 人参与 发表评论
    “鹿特丹规则”共18章96条规定。如果以挑剔的眼光审视,这一规则的结构繁冗,层次比较混乱,条理性较差,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复杂。在这个规则中,有些条款的规定或措辞不甚严密;有些表述曲折晦涩;不少规定是用否定之否定的方式进行表达,需要进一步推敲。同时,该规则中有的制度设计不乏瑕疵,能否顺利实施及其可操作性尚难以断言。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总体感觉,这个规则显得大而求全,但漏洞较多。 在现实的历史条件下,世界上不存在抽象的及超越国家界限和国家利益的船东利益或货主利益,不存在抽象的世界大一统概念之下的两个特定行业之间双方利益的平衡问题。因此不能将“鹿特丹规则”的形成过程,简单地归结为是船货双方利益的平衡和博弈的过程。 规则诞生艰辛复杂 从中国代表团参加该公约草案工作的汇报和该草案形成过程的文件看,这个规则的诞生是一个艰辛、复杂的过程。从公约的起草,到对草案的反复修改,直至最后定稿和公约草案被联合国大会通过,其间问题不断、争议不断,各方意见和各种观点相互交织,整个过程坎坷、波折,充满了矛盾。 一方面各参与国代表都希望将本国和本集团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固化为具体的条文,塞进这个规则之中去;另一方面则千方百计阻挠和排斥别国试图在公约草案中反映于其相关利益诉求不符的表述。 这个规则的形成过程,与其说是关于法律原则的探讨、制度设计的争论和修辞的推敲,不如说是政治势力和外交实力的较量。 目前在国际海运领域内,除了这一尚未生效的规则,同时还存在着其它业已生效的海运公约,以及其它几种正在施行的不同法律制度。在这样的情势下,很难设想,这个规则一旦生效,会迅速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和接受,会使世界各国全都放弃原有的制度转而一致采纳这个规则所规定的制度。同时,也很难设想,这个规则的诞生,会结束国际海运法律制度领域内的这种复杂、混乱的局面,使国际海运法律制度从此走向统一。 但是,不难预见的是,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利益方,都可能对该规则的规定作不同的理解和解释。如此,悲观地看,即使在该规则的框架之内,也难在全程或者部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规则的有限范围内,完全实现世界各国的统一。 如前所述,制定这个规则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要解决国际货物门到门运输法律制度不统一的问题。诚然,关于国际货物门到门运输的法律制度,长期以来始终存在着不统一的局面。或许迄今最失败的例子就是,于1980年5月24日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全权代表会上通过《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of Goods, 1980),至今也未能生效。 然而,事实上,在全世界的范围内,国际货物门到门的运输从来没有停顿过,一直在持续不断地向前发展。在由现行多种国际公约所构架的,如此复杂的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条件下,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开展和发展却并没有受到更多的阻碍。其中很大的缘由是因为,市场需求的动力更大、更强劲,解决多式联运法律制度衔接的途 径也不止一条。合理设计应易到难 对此,一直没能生效的“国际多式联运公约”所提供的正反两方面的前车之鉴,应该已经为国际社会解决货物门到门运输的法律问题,提供了不少有益的启示。 在现行国际运输法律体制和体系的框架下,如何向着统一化的目标迈进,需要理论的设计,更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这应该是一个从现实出发,以现有的法律制度的框架为基础,渐进的调整过程。如果一个公约的设计同与之拟对其发挥作用的现实之间的差距太大,甚至脱离现实条件和基础,或者跨越历史发展阶段,这样的设计,再理想,再精妙,也难以达到目的。 合理的设计应该由易到难,由简到繁,由个别到一般。如果先从推进各种运输方式内部的统一入手,或许更有利于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衔接与融合。在这方面,现行国际航空运输公约中关于“联合运输”规定的处理方式也是可以借鉴的。 事实上,迄今为止,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正是在分别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制度相互独立的前提下和基础上,相互衔接实现对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全程进行调整的。正因如此,并非没有“鹿特丹规则”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就不能开展。这也许会成为将来,即使在这个规则如果生效了的条件下,在有海运参与其中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仍会有多种制度并存的一个原因。 不难预见,“鹿特丹规则”欲实现其宗旨的道路不会是顺利和平坦的。即使这个规则生效,国际海运法律制度不统一的状况仍将长期存在。这种不统一仍然会表现为形式的不统一和内容的不统一。亦即,一方面,不是所有国家都会认可和加入这个规则。届时很可能会出现这样的局面,即:在该规则的缔约国之间适用该规则,在非缔约国之间不适用该规则,在缔约国和非缔约国之间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适用该规则。另一方面,在该规则的缔约国之间,在公约具体适用的过程中,对于同一项制度或同一项规定也会产生差异,并可能由此导致不同的适用结果。 统一化路途仍遥远 国际海运法律制度出多元化的状态,不会因这个规则的出现而消失。这个规则只是国际社会为着实现统一化理想的又一次努力而已。未来的事实还将会继续证明,国际社会推进统一运输法的努力仍将是一条相当漫长的崎岖路。 综上,“鹿特丹规则”并不能终结以国际货物运输公约为主要标志的国际货物运输法统一化运动的历史。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看,不应对国际货物运输法统一化运动过于悲观和消极;但是对于以这个规则为标志的这次努力的成果和作用,则不能估计过高、甚至神话。在当今多元化的世界仍将长期存在的前提下,不能设想,这次努力的结果会被整个国际社会迅速、普遍和无保留的全盘接受。统一化的路途还很遥远。(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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