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员休息每日增一小时(图)
2010-6-30 11:43:00 来自:航运在线   已有 人参与 发表评论

图:日邮在马尼拉航海学校,招收菲律宾青年培训为海员,为旗下远洋船服务

  国际海事组织(IMO)日前在马尼拉举行外交会议上,全体成员就“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STCW)修正案的最终版本进行审定,一致通过关于海员休息时间的修改内容规定,由目前的每周70小时增至77小时,即平均每日增加1小时。同时允许该规定在特殊条件下可以灵活变动。船员组织对此最后修订表示失望,但船东组织表示接受。

  船员休息时间的议题从会议一开始便争论不休,焦点集中在规定实施的灵活性。每周最少休息时间从70小时增加到国际劳工组织(ILO)2006海运劳工公约规定的77小时。船东担心,如果没有一定的灵活性,增加的休息时间将影响到船只某些情况下的运作,例如港口装卸紧张和引航时间延长。最终,公约同意船东可以在短期调整休息时间,但要求他们严格实行公约的总体原则。

  每日至少10小时休息

  决议规定,每24小时周期休息时间至少维持在10小时;至多有两个休息时段,其中一个不少于6小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4小时。关于休息时段的规定在紧急状况下,及“有其它首要操作任务时”,无需执行,这里指的是一些出于安全或环境保护及在起航时无法预料的原因而不能延误的甲板工作。在这个前提下,每周休息时间可以减少到70小时,但“例外”不能超过两周;且在另一次破例前,要有两倍于前一次“例外”期的时间间隔。

  在“破例”期间,24小时内休息期可以从2个增加到3个,其中一次必须达到至少6小时,任何一次休息不得少于1小时;连续工作时间的规定不变,即不超过14小时。但此例外条件的使用,每7天内不能多于2天。

  允船只高峰期超时操作

  国际航运联合会(ISF)递交给外交会议的报告认为,在符合总体要求的前提下,允许船只于高峰期每日及每周一定范围内,超出时间规定操作,“有利于公约的统一实施,且避免和港口当局产生摩擦。此外,公约给出的弹性制度,同2006海运劳工公约的规定也一脉相承”。

  公约新条款还要求,船上常规演习必须在“尽量少干扰船员休息且不让他们过度疲劳”的条件下进行。

  实施休息时间的关键在于准确记录每个船员的作息时间,有人对这些记录是否会被篡改以符合公约规定提出质疑。这就要求船旗国有关部门和码头当局采取更强硬手段,确保真实工作时间和记录相脗合。

来源:大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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