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租船合同下停租案例
2012-5-2 15:47:00 来自:航运在线   已有 人参与 发表评论

    【案情】2008年8月28日,原告(出租人)Osmium Shipping Corporation与被告(承租人)Cargill International SA签订了一份以NYPE46格式为蓝本的合同,约定由原告将Captain Stefanos船出租给被告。在2008年9月21日,该船在索马里海岸附近被海盗劫持。船东随后向海盗支付了巨额的赎金,该船于2008年12月6日被释放。
在双方的合同的第56条停租条款中有如下约定,如果船舶在航行中由于发生事故或者故障而返航,或者由于被捕获/没收,被有关当局扣押,威胁扣押或者逮捕而在港口或海上或在航行中绕航而发生延误,则从船舶不能充分工作时起,至船舶再次驶回相同航向或距目的港等距离的地点时止,承租人停止支付租金,并且推定航次从那里开始。任何因此消耗的经证实的额外费用包括燃料费用,应从租金中扣减。
"Clause 56- Off-hire
Should the vessel put back whilst on voyage by reason o f any accident or 

breakdown, or in the event of loss of time either in port or at sea or deviation

 upon the course of the voyage caused by ...capture/seizure, or detention or

 threatened detention by any authority including arrest, the hire shall be 

suspended from the time of the inefficiency until the vessel is again efficient 

in the same or equidistant position in Charterers’ option, and voyage resumed 

therefrom. All extra directly related expenses incurred including bunkers consumed 

during period of suspended hire shall be for Owners’ account."
出租人提起了仲裁,要求仲裁庭裁定船舶在被海盗劫持期间是否应视为停租。仲裁庭裁定应视为停租,出租人遂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后被驳回。

    【争议焦点】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对于第56条中有关捕获/没收(capture/seizure)这个词的解释,进而船舶在2008年9月21日至2008年12月6日被海盗劫持期间是否应视为停租?出租人认为对“捕获/没收”的解释应受到后文中的“有关当局”的限制,及这种捕获或者没收必须是由有关当局采取的行动(by any authority),而海盗并不是所谓的“有关当局”,故船舶被海盗劫持期间不应视为停租;而承租人则认为对于“捕获/没收”并不应该限制解释,船舶被海盗劫持已经构成了停租事由。

    【仲裁庭的裁决】

    仲裁庭认为,船舶被捕获或没收即可构成停租事由,并不要求船舶是被有关当局捕获或者没收的。

    【高等法院的判决】

    高等法院认为,“捕获”(seizure)这一个词应指船舶被任何“强行的占有”(forcible possession),包括被海盗劫持的情形,除非这个词受到后文中“有关当局”的影响而限制解释,双方对此没有争议。仲裁员认为有关的停租事由就是指船舶被捕获/没收,并且这种捕获/没收并不需要由有关当局来采取。仲裁员是在考虑了仲裁过程中出租人提出的论据,结合合同条款的释义及结构,得出上述结论的。尽管出租人向高等法院提交了其大量原有的和新的论据,但是高等法院认为仲裁庭的裁决是正确的,承租人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也是正确的,船舶被海盗劫持期间应视为停租且承租人已证明存在停租的事由。故高等法院驳回了出租人的上诉。

    【小结】

    从合同条款的释义以及结构来分析,对于船舶被“捕获/没收”的解释不应受限于后文的“有关当局”,船舶被海盗劫持应视为停租事由,船舶在被劫持期间应视为停租。来源:航运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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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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