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合同下迟延的英国判例
2012-9-19 14:14:26 来自:航运在线   已有 人参与 发表评论
  托克公司(Trafigura)从维多公司(Vitol)处以FOB的贸易形式购买了大量原油。托克公司从出租人(原告)处以BEEPEEVOY 3格式合同的形式承租了Crudesky号油轮来承运货物。2009年8月31日到9月1日,船舶装载着货物位于尼日利亚的哈科特港(PORT HARCOURT)。然而船舶在2009年10月中旬前被当地机关禁止离开尼日利亚并被处罚了12,000,000美元的罚金。
  出租人向托克公司索赔关于在哈科特港的有关迟延的滞期费和其他费用。托克公司拒绝该索赔并寻求将责任转嫁到维多公司,维多公司又寻求将责任转嫁到向其销售货物的COOSI公司。
  港口是由尼日利亚的Total公司运营。在2009年8月31日船舶准备装货时,检验机关尼日利亚石油资源部门(DPR)不在现场。Total公司的监督员与哈科特港DPR总部的P先生进行了电话交流,认为其被口头指示切断出口阀的挂锁并可以开始装货作业。第二天,即9月1日,拉各斯港(Lagos)的DPR根据Total公司商业部的要求颁发出入港许可证(clearance),但几小时后2154时又撤销了该许可证。由此,必要的货物文件没有具备完全。2009年9月7日,DPR Lagos 写信给Total公司称Total的行为被联邦政府视为经济犯罪。同日,DPR Lagos 要求海军阻止该船舶航行。2009年9月9日,海军人员登船后。2009年9月9日,石油资源部写信给Total公司通知其部长批准了对Total的12,000,000美元的处罚。Total公司支付了罚金,在2009年10月13日,船舶被释放。2009年10月16日0954时,货物文件抵达船舶。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承租人是否应支付滞期费,如若支付,费率如何计算?出租人是否有权要求额外战争保险的赔付和迟延期间的淡水费和燃油消耗费用?买卖关系(FOB)中的买方责任情况是如何?
  法院认为,在尼日利亚法下,托克公司提出的关于在尼日利亚发生的事件的辩护意见不能构成抗辩。Total公司的行为很难说是有罪的。征收12,000,000美元的罚金是部长滥用权力的行为,但DPR在2009年9月1日扣留船舶文件的发放不能说是不合法的。租约中规定“如果因等待货物文件只是船舶迟延超过3个小时,则全时计算”。出租人的滞期费索赔成立,同样是租约中规定,这种情况下的滞期费是一半的费率(half-rate)。出租人有权获得额外战争保险费的赔偿,但不得对迟延期间的淡水费和燃油费进行索赔。另外,维多公司不对托克公司负责,同样COOSI不对维多公司负责。
  【小结】
  租约中明确约定滞期起算时间和计算方式的,承租人应如约负担;租约中明确约定额外战争保险费由承租人承担的,应由承租人负担;买卖关系中的卖方可因不可抗力理由进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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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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