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无单放货致百万元货物损失 抽纱公司向中国太保索赔败诉
2013-4-27 14:40:20 来自:上海国际海事法律信息交流平台   已有 人参与 发表评论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无单放货”是指未凭正本提单而实际交付承运货物的行为,承运人在目的港实施无单放货行为的原因多样,主要原因有正本提单迟延、承运人的过错、提货人不当谋利等。无论是我国,还是其他国家,在目前的航运实践中,承运人无单放货行为均较为普遍。
  本案中,原告中国抽纱公司上海进出口公司(简称抽纱公司)在遭遇无单放货后,以“提货不着”为由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简称太保公司)索赔。但二审法院认为,保险人对无单放货导致的“提货不着”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无单放货致货物损失

  1997年,抽纱公司与太保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物为玩具,保险金额计55万余美元,险别为一切险和战争险。根据保险公司险种介绍,一切险习惯上包括“偷窃、提货不着”在内的11种普通附加险,“提货不着”指“整件提货不着”。
  货物由上海运至韩国,最后转运至目的地俄罗斯圣彼得堡。买方持二程提单要求提货,因买方是这两份提单上的收货人,承运人在未收回全程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放货,买方办理完清关手续后将涉案货物提走。抽纱公司在贸易合同中与买方约定的付款方式是付款寄单,因见买方迟迟没有支付货款,遂派人持正本提单至圣彼得堡提货。因提不着货物,抽纱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索赔不成遂告上法院。
   一审法院支持抽纱公司的诉请。但二审法院认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风险,一般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包括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所造成。但这里所指的风险都应当具备不可预见性和责任人不确定性的特征。涉案承运人无单放货行为虽然导致 “提货不着”,但这种“提货不着”不具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风险系外来因素造成的特征,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承保的风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精案评析】
  责任明确不属意外

  尽管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承保的范围极其广泛,但并不意味着货物有可能发生的损失都包括在内。一切险源于英文“all risk”,承保的责任范围最广。但一切险并不是真的承保一切风险,它相当于平安险加水渍险加一般附加险,对其他附加险,如罢工、战争等引起的损失不负责承保。故通常认为,人保一切险承保的是“任何外来原因但不包括除外责任,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或者损害风险”。由于“人保条款”对一切险的表述过于简单,尤其欠缺对“外来原因”和“全部或部分损失”的实质界定,致使对人保一切险承保范围的争议由来已久。
  而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就是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行为是否属于一切险中的“外来原因”。二审法院首先明确,“外来原因”是指排除任何政治性、社会性、与货运习惯相抵触因素以外的原因,主要指各种海上风险,最重要是那些与海有关的危险。
  二审法院认为,承运人无单放货行为在航运实践中普遍存在,不具有不可预见性,而且一旦发生无单放货后,责任人是明确的,托运人有权追究承运人的违约责任以弥补损失。故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行为诚然可以导致提货不着,但这种“提货不着”缺乏不可预见、不可控制、不可避免等特征,因此不能要求保险公司来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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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 无单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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