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原则、违约金以及共同迟延
2013-5-6 11:20:54 来自:航运在线   已有 人参与 发表评论

  近几年随着全球经济的衰退和船价市场的暴跌,涌现出大量的造船合同纠纷,其中许多案件与合同解释、交船延期、工程延误引致的费用以及相关条款修改有关。为了理解和处理造船合同纠纷中与延期交船有关的复杂的法律问题,Elizabeth Blackburn QC and Rachel Toney撰写本文。

  在Multiples v. Honeywell一案,Jackson J.法官在判决中对“妨碍原则(prevention principle)”进行了简要概括:“立约人妨碍受约人履行合同义务的,立约人不得要求受约人履约。在建设工程合同(construction contract)中,妨碍原则的其中一个效果是,发包人(或雇佣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使承包人(受雇人contractor)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的,发包人无权要求承保人按时履行义务。即承保人不再受到履约时间的约束,其在确定日期前完成约定事项的义务转化为在合理时间内完成。此原则同样适用于承包人contractor和分包人subcontractor之间。为了阻碍妨碍原则效果的产生,很多建设工程合同及其分包合同的当事人都在合同中约定了‘延长履约期限条款’。”

  在船舶修理合同中 “妨碍原则”的法律效果是,若船舶修理人迟延交船或部分迟延交船由买方、其雇员或代理人造成,船舶所有人丧失向船舶修理人请求违约金的权利,除非:(1)合同中明确约定延期条款,写明由船舶所有人过失导致船舶修理人迟延交船的,交船时间应予延期,此条款应作严格解释;(2)根据此条款船舶修理人确实延期交船。即使迟延交船仅部分由船舶所有人造成,妨碍原则依旧生效,法院不会区分由船舶所有人造成的迟延的比例。

  在造船合同中,若当事人没有约定类似的延期条款且工程由买方导致延期,建造方仅仅有在合理时间内完成船舶建造的义务。若建造方无法履行在合理时间内完成船舶建造的义务,则买方仅有权请求违反此项约定的违约金。

  关于妨碍原则,需注意如下问题:
  1、雇佣人employer的行为无须有违约性质
  由妨碍原则的定义可知,雇佣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导致受雇人延迟履行义务的,均可导致雇佣人丧失请求受雇人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履行的权利。那么雇佣人阻碍受雇人履约的行为是否需要有违约性质呢?答案是否定的。例如,雇佣人给受雇人增加额外的工作却没有给予其相应的履约期限的延长,雇佣人亦丧失请求受雇人按时履约的权利。

  2、辨认延期条款的有效性
  当受雇人确实由于雇佣方延期履约,要阻碍“妨碍原则”的触发,关键就在于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的延期条款,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合同中有延期条款但该条款模糊不清的情况。当延期条款约定不明,英国法院倾向于做出对建造人有利的判决(见Pickavance案),即在解释合同时尽量使合同可以继续。
  3、因果关系

  在Adyard Abu Dhabi v SD Marine Service案中,最高院Hamblen J法官强调一方当事人的妨碍行为必须真实(actually)阻碍另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完成履约义务。换言之,一方当事人必须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真实的延迟(actual delay)。

  4、共同迟延concurrent delay
  共同迟延,是指对于受雇人的履约迟延,雇佣人、受雇人均有过失的情况。John Marrin QC在他的文章《Concurrent Delay》中对“共同迟延”给出了一个很有用的定义:“由两种或多种原因造成的工程期限迟延,且这几种原因有几乎相等的原因力。”共同迟延的情况下如何评估延期及工程烟雾引致的额外费用,已引发大量的学术讨论。有若干英国权威称,若有几个原因同时导致迟延,其中部分原因符合阻碍原则的要求,而另一些由受雇人自己承担风险,那么受雇人应有权延期履行合同。尽管如此,共同迟延的法律效果还没有定论。

关键字:
造船合同 船舶修理 
共有
人表态






高兴 难过 愤怒 搞笑 无聊 无语
 
我要评论:
网名:
邮箱: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航运在线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网友评论
共有
人参与
 

航运工具

更多
关注航运在线微博:  
回到顶部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