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货轮撞沉渔船后逃逸 两缅甸船员获刑
2013-5-16 10:09:49 来自:京华时报   已有 人参与 发表评论
记者昨天从交通部获悉,5月7日,国内首例涉外海上交通肇事案在浙江舟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两名缅甸籍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3年。二人被诉在任新加坡籍集装箱轮“KOTANEBULA”轮的二副、船长期间,导致该轮与“浙普渔75185”船碰撞后逃逸,造成渔船沉没,船上4名船员死亡、3人失踪。  

  京华时报讯(记者韩旭)记者昨天从交通部获悉,5月7日,国内首例涉外海上交通肇事案在浙江舟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两名缅甸籍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3年。二人被诉在任新加坡籍集装箱轮“KOTANEBULA”轮的二副、船长期间,导致该轮与“浙普渔75185”船碰撞后逃逸,造成渔船沉没,船上4名船员死亡、3人失踪。 

  据了解,去年4月2日,从上海洋山港开往浙江宁波港的“KOTANEBULA”轮在途经舟山东福山东南海域时,由于二副在海面起雾能见度极差、周边作业渔船密集的情况下,违反没有及时判断碰撞危险、未使用安全航速驾驶船舶、避让措施不当等国际海上避碰撞规则的相关规定,导致该轮与渔船“浙普渔75185”发生碰撞。事后二副和船长均未采取任何救助行动,也未向相关主管机关报告,反而毁灭部分证据,全速逃逸。

  鉴于该轮船长和二副在明知发生碰撞事故的情况下既不施救也不向主管机关报告,擅自驶离事发现场,且在接受海事部门初步调查时隐瞒碰撞事实,其行为已具有明显的肇事逃逸特征,浙江海事局作出移送该起涉外海上交通肇事案的决定,这在国内尚属首例。

  法院认为,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两被告人不构成逃逸和应认定为自首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提出的两被告人有一定悔罪表现,且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要求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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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副 船长 船员 缅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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