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发布《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着力化解产能过剩
2013-11-15 10:31:56 来自:航运在线 专栏作家:中债资信   已有 人参与 发表评论
工信部此次出台该条件,指向十分明确,即淘汰落后产能。与以往政策偏重指导性稍显不同,本次条件对待淘汰产能实际上进行了部分指标量化,使得淘汰产能除了依靠市场本身外,从政策层面推动去产能的可操作性有所加强。 

  观点简述:

  11月13日,工信部发布《船舶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条件》”)。《条件》的制定,旨在进一步加强船舶行业管理,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加快结构调整,提升技术水平,促进转型升级,引导船舶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条件》从基本要求、生产设施、建造技术、创新能力、人员要求、质量保证、安全节能等主要角度对各造船企业进行了资质申报的限制。申报成功的企业将进入公告企业名单(即所谓的“白名单”),并作为享受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证据,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相关政策将不予支持。

  中债资信认为,工信部此次出台该条件,指向十分明确,即淘汰落后产能。与以往政策偏重指导性稍显不同,本次条件对待淘汰产能实际上进行了部分指标量化,使得淘汰产能除了依靠市场本身外,从政策层面推动去产能的可操作性有所加强。

  未来一段时期,船舶制造行业仍将处于周期性底部,去产能仍将是行业的主题之一,随着“白名单”的建立以及后续支持政策的出台、执行,中国造船行业有望迎来实质性的产能调整、产业升级。

  工信部发布《船舶行业规范条件》,较以往政策更加具体,提出量化指标

  11月13日,工信部发布《船舶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条件》”)。《条件》的制定,旨在进一步加强船舶行业管理,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加快结构调整,提升技术水平,促进转型升级,引导船舶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条件》从基本要求、生产设施、建造技术、创新能力、人员要求、质量保证、安全节能等主要角度对各造船企业进行了资质申报的限制。申报成功的企业将进入公告企业名单(即所谓的“白名单”),并作为享受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证据,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相关政策将不予支持。

  这是下半年以来,政府层面连续下发的第三个针对船舶行业政策。此前,在7月31日国务院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在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与上述政策不同的是,本次《条件》提出了相当部分的量化指标,使得淘汰产能除了依靠市场本身外,从相关政策上推动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可操作性有所加强。该指标的提出,实质上是对行业内真正长期从事造船的企业指明了现代造船模式的进一步提升方向。而由于部分工艺指标要求较高,如要求企业造船综合能耗每万元增加值不高于0.20吨标准煤,下水(出坞)前舾装工程完整率不低于80%。等,满足该指标均需要较长时间的工艺积累和技术进步,对于前些年行业高景气时期大量进入的游资船厂而言,其产品结构相对低端,对工艺积累较为有限,无法达到上述指标可能将面临一定意义上的强制淘汰。

  通过建立造船企业“白名单”,以及后续支持政策的出台、执行,中国造船行业有望迎来实质性的落后产能淘汰   

  行业最新发展状况方面,根据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发布的数据,今年1~9月份,全国造船完工3061万载重吨,同比下降26.4%;船舶行业80家重点监测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823.1亿元,同比下降15.8%,利润总额49亿元,同比下降53.9%。另据中国造船工业经济与市场研究中心数据,2013年前三季度,我国造船业产能利用率仅为50%~55%,相较2012年75%的利用率降,低了约20个百分点,产能过剩进一步加剧。   
  从上述数据看,自2008年下半年以来行业进入低谷后,尽管盈利大幅下滑,行业竞争压力骤然增大,但仅仅依靠市场竞争进行的去产能过程仍较为缓慢。本次《条件》所建立“白名单”的目的,正是通过政策实施的强制性,来弥补市场竞争本身对产能调节的滞后性,从国家、产业等宏观层面来推动行业整体有序发展。   

  从已经出台的对水泥、电解铝等行业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角度来考虑,未来船舶行业不排除推出阶梯电价等政策。此外,对于行业十分重要的信用保险、出口退税等政策,亦不排除做出对“白名单”企业享受优惠的政策。现阶段有望进入“白名单”的企业均为工艺相对先进、技术较为领先、产品结构偏向高端的大型船舶制造企业,随着未来支持政策的陆续推出、实施,预计行业内将进一步迎淘汰落后产能,提高造船行业的产业集中度,促进行业升级转型,进入良性发展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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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全文)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船舶行业管理,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引导船舶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国家鼓励企业做优做强,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全面建立现代造船模式,提高船舶设计制造水平、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提升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水平,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淘汰落后产能。
    (三)国家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船舶建造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四)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符合CB/T 3000《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以下简称CB/T 3000标准)定义的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
    二、基本要求
    (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包括船舶建造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
    (七)应具有生产场所用地长期的合法土地使用权,生产用地面积应与企业的生产规模相适应。
    三、生产设施、设备和计量检测要求
    (八)应具备与所建造船舶相适应的岸线、船台或船坞、舾装码头、起重设施、涂装设施、厂房和仓库,并应具有良好的交通环境及供电、供水、供气能力。
    (九)应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船体加工设备、机加工设备、喷涂设备等主要生产设备, 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船舶建造的要求。
    (十)应具备满足船舶建造要求的检测手段和检测仪器设备,包括密性试验用设备、倾斜试验用设备、无损检测设备、测厚仪、理化实验设备等检测设备及各类计量器具。
   四、建造技术能力要求
    (十一)企业的造船生产应满足现代总装造船的要求,具备以中间产品组织生产为基本特征的总装造船体系和作业流程。造船生产管理体制和生产组织形式应与作业流程、工程分解方式相适应。
    (十二)应按照精细化管理和准时化生产的要求建立工程计划管理体系,能够进行生产能力测算、生产资源与生产任务的量化平衡分析,具有企业标准作业周期和作业指导书。
    (十三)应设有专门的生产设计部门,具有现代造船生产设计能力,建立区域生产设计模式,船、机、电等专业能够按区域配套出图,为区域造船提供完整、准确、可靠的工艺信息、生产信息、物量信息和管理信息。
    (十四)应具有与总装化建造技术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和信息集成能力,建立船舶建造基础数据管理体系和分析系统,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普及率应达到80%以上,数字化设计工具普及率应达到85%以上,关键工艺流程数控化率应达到70%以上。
    (十五)企业主要生产技术指标应达到:造船综合能耗每万元增加值不高于0.20吨标准煤,钢材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焊接自动化和半自动化率达到65%以上,涂敷系数不高于2.2,分段无余量制造率不低于70%,分段上船台(进坞)无余量搭载率不低于80%,下水(出坞)前舾装工程完整率不低于80%。上述指标评定按照CB/T 4335《船舶建造技术水平评估方法》执行。
    五、技术创新和产品要求
    (十六)企业应具有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具有省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年度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2%。
    (十七)企业所建造的船舶产品应符合相关的标准、规范和国际公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要求。 
    (十八)企业所建造的船舶应按照要求通过船舶检验机构的审图、相关建造工艺认可,完成船舶建造各阶段验收,获得船舶检验合格证书。
    (十九)应具有完整的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和保修(包修)制度,为用户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维修服务。
    六、人员要求
    (二十)企业领导中应有专人负责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并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和主管相关工作的经验。
    (二十一)应配有适任的、能覆盖船体、船机、船电等专业的技术、检验和检测人员。
    (二十二)应具有与生产规模和所建造的船舶相适应的技术工人,全部船舶焊工均应持有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焊工证书,持证上岗。无损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持证上岗。
    (二十三)应建立企业发展规划、经济分析、风险控制、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专业化管理队伍。
    七、质量保证体系
    (二十四)应按ISO 9000系列标准或GB/T 19000系列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第三方认证。
    (二十五)应制定企业质量方针及质量目标,并建立采购质量控制制度、过程质量控制制度、库房及原材料管理制度、质量信息管理制度、技术管理制度、外包(外协)管理制度等。
    (二十六)应建立与所建造船舶相适应的质量检验部门并配备专职质检人员,质检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任职资格。归档保存船舶建造过程中全部检验资料和全套完工图样,交付时应有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检验合格证书,并建立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体系。
    八、安全生产、节能环保、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
(二十七)企业应按AQ/T 7008《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并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十八)企业应按ISO 14000系列标准或GB/T 24000系列标准、ISO 50001或GB/T 23331《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和能源管理体系并获得第三方认证,建立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规章制度,制定能耗限额标准和节能减排措施,落实单位产品生产能耗限额标准。企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粉尘、噪声等处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扩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应通过环境保护部门验收。
    (二十九)企业应按OHSAS 18000系列标准或GB/T 28000系列标准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获得第三方认证,并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设置完善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确保工作场所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工作。
    (三十)企业应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用工制度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九、规范管理
(三十一)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船舶行业规范管理工作。申请企业须编制《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要求附后)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通过本地区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其中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通过所在企业(集团)总公司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船舶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负责对所属船舶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须按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3.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行业组织、专业机构等依据规范条件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4.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审查并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三十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地方各级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每年要对本地区或所属企业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的;
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撤销公告资格的,应当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三十三)对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各地应综合运用经济、市场和法律手段,积极推动企业改进和完善生产条件,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三十四)列入公告的企业名单将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相关政策将不予支持。
    十、附则
    (三十五)对本规范条件的第五至第十条、第二十至二十六条,应按照CB/T 3000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三十六)本规范条件所引用的标准均以最新有效版本为准。
    (三十七)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三十八)本规范条件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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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行业规范条件 产能过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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