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3-21 16:24:35 | 来自: | 航运在线 | 已有 | 人参与 | 发表评论 |
西班牙记者Miquel Roca曾经报道过巴塞罗那第八商业法庭所签发的一项错误的判决(法院判决第251/2012号),在这个判决中免除提单上没有出现的货运代理人向船公司支付运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义务。由于提单上记名的是该货运代理人的委托人,于是船公司转而向其索赔。但是最近巴塞罗那的上诉法庭(巴塞罗那的省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做出有利于船公司的判决。
就像航运行业中通行的订舱方法一样,货运代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船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起运港是巴塞罗那。货运代理公司(或者是托运人、进口商等等,但绝不是船公司自己)提供了提单中所需要的信息。之后,船公司按照指示将提单打印了出来。收货人未在目的港接收货物。船公司请求货运代理人下达指令,而货运代理人决定将货物运回巴塞罗那港。这说明了船东充分履行了所收到的指令。
之后船公司开始警告货运代理人保管集装箱内与港口的货物的费用每天在不断增加,而且由于运费还没有支付,船公司已经向货运代理人提起了正式的诉讼。货运代理人拒绝支付运费并将责任推卸到未收货的委托人身上。船公司开始诉讼,巴塞罗那商业庭的判决如下:第一,与船公司签名货物运输合同的是货运代理人(而不是实际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第二,法庭同时注意到,船公司已经充分履行了货运代理人所下达的指令。但法庭还发现货运代理人并没有出现在提单中,因此,船公司并不能向货运代理人提起任何费用的索赔。
Miquel Roca写道,这个判决显然是错误的。提单并不等于货物运输合同。它仅仅是货运代理人(或者托运人、进口商等等)单方面准备的一份文件,并且尽管是由船东或其代理负责打印,但仅能够向提单上出现的主体进行索赔的判决显然是错误的。如果仅仅能向提单上出现的主体进行索赔的话,势必颠覆航运惯例,在海商领域引发一场革命。幸运的是,巴塞罗那上诉法庭将商业庭的错误判决推翻了,并且允许承运人向实际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索赔,而与其是否在提单上记名无关。
该记者评论说:也许有的读者认为,法院的判决偏袒于船东一方而损害了货运代理人的利益,但这显然是不正确的。我们要明白,许多货运代理人也使用自己的货代提单(House B/L),明确代理身份,因此可以不付运费,而此案使用的是正式提单。巴塞罗那上诉法庭的判决对于在西班牙航运市场中所需要的法律确定力具有很大的帮助,而货运代理人也是受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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