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8-1 8:40:21 | 来自: | 烟台晚报 | 已有 | 人参与 | 发表评论 |
王先生:我是一名船员,在烟台一家公司的船上工作,公司拖欠我的工资,我申请劳动仲裁,但是劳动仲裁不受理,我应该去哪维护我的权利?
按照《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海商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精神,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和服务的其他人员,如随船医生、厨师等,因在船工作或服务期间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在船期间发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依据劳务合同向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提起诉讼的,属于海事法院的受理范围,可直接向原告、被告及上下船港口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或诉前扣船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赵先生:我是一个渔民,在出海捕鱼时,我的渔船和其他船舶发生了碰撞,我的哪些财产损失可获得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和《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要求负有过错一方的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赔偿因船舶碰撞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因碰撞而相继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因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但因请求人过错造成的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不予赔偿。具体到渔业船舶主要包括:按市价、原船购置价或建造价计算的船舶价值损失,根据本船前三年或者本年同期同类渔船的平均净收益计算的渔汛损失,以及包括船上捕捞的鱼货、本航次所需且符合渔政部门许可和规定的渔具网具、船员个人生活必须品在内的可以证明的船上财产损失,未含在船舶价值中的船上燃料、物料等损失,船员工资损失,修理、辅助、维持费用,合理的救助费,沉船勘查、打捞、清除费用,设置沉船标志费用、拖航费用等。另,赔偿请求人还可以依法要求赔偿上述各项损失的利息。上述财产损失应根据《海商法》的规定,由有过失的一方按过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互有过失船舶对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各自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如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的,负连带赔偿责任,一方承担责任超过过失比例的可向他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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