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仲新规则对总分会仲裁管辖作出调整
2014-10-28 11:30:20 | 来自: | 航运在线 | 已有 | 人参与 | 发表评论 |
航运在线10月28日讯 海仲新仲裁规则已获得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规则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对海仲总分会管辖案件进行了调整:当事人如要将其争议提交海仲上海分会仲裁,则应在仲裁条款中明确上海分会。仲裁规则相关规定如下:
“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分会/仲裁中心进行仲裁;约定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由分会/仲裁中心仲裁的,由所约定的分会/仲裁中心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的分会/仲裁中心被终止授权、不存在或约定不明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如有争议,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按照上述规定,我们提醒当事人应当在仲裁条款中明确提交的总会或分会。对于希望在海仲上海分会进行仲裁的,我们建议仲裁条款订立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英文:”Arbitration in CMAC-Shang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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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仲上海分会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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