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3-25 9:09:50 | 来自: | 海南日报 | 已有 | 人参与 | 发表评论 |
本报海口3月24日讯 (记者金昌波 通讯员方茜 蒋珊珊)记者今天从海南高院获悉,海口海事法院八所法庭近日成功处置一宗涉船员工资的诉前扣船案件,在短短30小时内迅速完成了扣船申请的受理、船舶扣押、受理解除扣押船舶申请、解除船舶扣押、诉讼立案等一系列法律程序,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据悉,3月18日16时30分,姜某等6人神情焦虑赶到八所法庭,称他们原为大连正和公司所属船舶“和德”轮船员,船东已拖欠他们近一年的工资达30多万元,经多次催要仍拒不支付,故申请扣押“和德”轮。经过细心询问,承办法官了解到“和德”轮现已被光船租赁给中宇公司营运,6名船员已与正和公司解聘,并受聘于中宇公司,且该船计划在18日当晚10点左右趁大潮来临之际驶离八所港。
时间紧迫,八所法庭迅速收集相关证据并赶制扣船令等法律文书。同时,联系八所港务局进行沟通协调。当晚9时左右,“和德”轮船长多次催促姜某等6名船员归船,否则,将扔下6名船员离港。为保障船员工资债权的有效实现,八所法庭干警争分夺秒,在当晚10时20分赶至八所港。此时,“和德”轮正在解缆离港,情况十分紧迫。在八所港务局的积极配合下,通过对该轮船长耐心释法说理,终于成功扣押了该船舶。
次日清晨,八所法庭召集6名船员与中宇公司进行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中宇公司提供40万元保证金,八所法庭依法解除扣船令。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考虑到姜某等人随船出海后,可能在30日内无法返回八所,最终导致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最大限度地保障船员的利益,八所法庭在送达解除船舶扣押法律文书时,将解除扣押的相关法律后果告知姜某等人,并为他们办理了诉讼案件的立案手续。
当晚10时30分,6名船员愉快地登船,“和德”轮驶离八所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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