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轮船相撞案 “同命同价”死者家属获赔
2016-2-19 9:41:24 来自:北方网   已有 人参与 发表评论

  17日,天津海事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一起中外轮船相撞事件引发的索赔案件的判决结果。死者薛某的家属最终获赔81万余元。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死者薛某系农业户口,但所获赔偿与事故中非农业户口死亡人员的标准一样。该判决做到了“同命同价”。

 

  2013年11月28日,住所地为伊朗的奥海阿诺斯霍若山航运有限公司所有的“ARDAVAN”轮,在京唐港卸货完毕并开始解缆离泊。由于轮船上的人员并没有发现“冀唐港游01”轮,造成两轮相撞,“冀唐港游01”轮翻扣。此次碰撞事故造成“冀唐港游01”轮上5人落水,其中1人获救,2人死亡,2人失踪。2名失踪人员经其近亲属申请依法由法院判决宣告死亡,4名死者分别为薛某、李某、张某、陈某,其中李某为非农业户口,其他三名死者为农业户口。

 

  碰撞事故发生后,死者薛某的家属将奥海阿诺斯霍若山航运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两船在碰撞事故中的过失程度,“ARDAVAN”轮承担90%的责任,“冀唐港游01”轮承担10%的责任较为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作为“ARDAVAN”轮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承担与其过失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

 

  该案中,虽死者薛某为农业户口,但在涉案事故共同死亡人员中死者李某为非农业户口,因此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适用天津市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城市居民的相关统计数据标准,确定本案原告诉请的各项费用。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计算方法,对原告的请求逐项计算,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宣告死亡费用共计人民币8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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