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海上保险法欺诈制度最新发展
2016-11-8 15:11:14 来自:海商法资讯   已有 人参与 发表评论
      英国海上保险法下关于保险欺诈的问题历来是研究的重点。关于此问题在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案中并没有直接和明确的涉及。其最根本的规定在于1906年法案第十七条关于最大诚信原则的规定,即,要求有效的海上保险法合同必须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之上。任何形式的违反都将导致保险人责任的免除。作为一个在保险合同订立及履行阶段都必须遵守的义务,被保险人须不存欺诈行为。
 
      合同订立阶段期间,欺诈容易与没有履行如实告知原则相混淆。在英国法下,对于此类混淆的处理原则是只要存在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则无论未如实告知的事实是否为重要事实,保险人都可以解除合同。尽管此种情况下仍然有一些细节性问题需要解决。
 
      但是对于发生在合同履行阶段欺诈行为的处理,英国法则表现出了极大的不确定性。2016年7月英国最高法院对于The DC MERWESTONE案,做出了终审裁决,似乎在一定程度上消弭了此前英国法在此类问题上的争议。但是就伦敦保险市场以及学术界的反应来看,此次判决远没有解决合同履行阶段欺诈行为的根本问题。
 
      案情简述
 
      2010年1月28-29号装载废铁的The DC MERWESTONE轮于拉脱维亚水域遭遇轮机舱进水。进水的原因事后查明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包括船员的疏忽,应急水泵由于离开拉脱维亚时侵入海水而不能工作等。最后导致轮船主机受损不能修复。保险人的律师联系了船东以便调查船损的原因和信息。该船船舶管理公司的经理依据自己的推论声称,船舱底部的警铃于1月28日中午曾经响起,但是由于该船当时正处于大风浪中所以船员没有及时的应对并且处理。该经理在2010年4月21日回复保险人律师的邮件中也陈述到自己是从船员处获得的相关信息。但是经事后法院查明此信息属于虚假信息。该经理并非从船员处获得此信息,而且该经理的陈述也不会得到船员的支持。经法院查明,该船舶管理经理之所以这么做是由于三个原因:首先保险人支付保费和调查的拖延使其严重不满。其次,在确定船舱进水原因之前,该船舶管理人认为编造船员应对警铃失当的事实可以使自己的保险索赔更稳固更快捷。再次,该管理人担心由于不编造此事实,保险人的调查注意力将会转移到船舶本身设备缺陷上,从而可能导致船东为此担责。最后,该船舶管理人担心保单中的船东疏忽免责条款(Inchmaree clause)的措辞可能会使保险人有机可乘从而导致索赔失败,虽然事后被证明该船舶管理人的担心是出于对法律的误解。
 
      一审二审判决概况
 
      本案的一审法官Popplewell J查明,船舶管理人编造的事实与船舶受损和船东的保险诉求没有任何关系。依据一审高等法院判决,船舶受损的原因是由于海上风险,即船舶受损是由于海水在航行中涌进进水阀所致。并且船东疏忽免责条款并不适用于此类情况。所以不无论是否存在船员应对警铃失当的事实,船东都应该获得保险人的赔偿。但是,Popplewell J最后判决由于船舶管理人编造的虚假事实,从而导致船东失去了所有索赔的权利。虽然Popplewell J对被保险人的处境表示理解和同情并且在判决最后强调仅仅由于被保险人一个没有骗取保险金故意并且可以轻易查清的一个谎言而被剥夺整个索赔权利是个很严重的惩罚,但是为了遵循英国法在2003年TheAEGEON 案中达成的先例仍然做出了上述判决。本案二审的英国上诉法院在这个问题上与一审高等法院意见一致,维持原判。
 
      英国法在保险欺诈问题上的发展和现况
 
      为了更好的理解这个问题,在深入介绍和评述最高法院的判决之前,英国法在保险欺诈问题上的现状及发展需要现做一个简要的梳理。在保险合同下,英国法将欺诈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和层次而区别对待。第一层次,即被保险人故意欺诈保险人,虚构整个事实以及理赔请求。绝大多数情况下,保险人将对整个保险理赔不负责任。第二个层次,被保险人的理赔请求是合理合法的,但是被保险人夸大了自身的损失。英国法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也较为清晰,被保险人不但不能得到数额夸大部分的保险金,同时也不能获得没有被夸大部分的保险金,保险人对整体的保险损失均不负责。这么做的原因依据2003年英国最高法院在The Star Sea案中的判决是为了震慑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被保险人不能将欺诈视为一种无本万利的行为而肆无忌惮的使用。只要被保险人涉及到欺诈则依据震慑欺诈的要求就需被严厉惩处。值得注意的是,在The Star Sea的判决中所指的欺诈是广义上的欺诈,不仅包括已经提到的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欺诈,也包含即将提到的第三层次欺诈。第三个层次,保险索赔请求是合法合理的,但是为了支持这个索赔请求所提供的材料中有欺诈的信息。被保险人之所以这么做有可能是为了使自己的保险请求更为有保障,也可能是为了加速保险人的理赔进程。这类保险欺诈在英国法里特定的称谓为附带性谎言(collateral lie/fraudulent device)。在本案中,最高法院处理的问题就是附带性欺诈是否会导致另外两类欺诈的后果,即,被保险人被剥夺一切索赔的权利。
 
      在本案判决之前,英国法先例在附带性欺诈上的判决互相矛盾并且没有一个可遵循的权威案例。例如,在Wisenthal v World Auxiliary Insurance Corpn Ltd(1930)38 L Rep 54案中法官就认为,欺诈不仅仅是说谎,还要寻求通过欺诈来获得好处。在定义获取什么样的好处可以构成欺诈时,法官判决称如果不撒谎就不能更快,更安全的获得赔偿的话,那么这样的谎言就足以构成欺诈了。同时在先例The LITSION PRIDE[1985] 1 Lloyd’s Rep 437中法官也有判决称即便是欺诈的内容与整体的保险索赔无关,但是被保险人仍然因为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而不能索赔。但是在最高法院的判例The “STAR SEA”中,最高法院的法官认为英国法院对于前面两类案例所涉及的欺诈行为的判决是存在可质疑空间的,因为在这种欺诈案例中保险索赔请求是一个在被保险范围内作出的有效的请求,而且暂予承保条款(Held Cover Clause)也会适用。在上诉法院的先例The “MERCANDIAN CONTINENT”[2001] 2 Lloyd’s Rep 563中法官认为,成立被保险人违反前合同义务的标准也应该等同适用于成立被保险人违反合同履行中的义务。即要处罚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前提是,此欺诈行为是有实质重要性的(materiality),并且对保险人产生了误导(inducement)。
 
      在关于附带性谎言问题上最近的也是最明确的案例是Lord Mance在Agapitos v Agnew (The“AEGEON”) [2003] QB 556中的判决。在此案中Lord Mance认为附带性谎言即便与保险索赔无关也应该与普通欺诈的行为同等对待,即,被保险人丧失一切索赔的权利。Lord Mance的判决及理由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首先,只要有欺诈行为产生,保险欺诈的法律就应该得到适用,这与保险人是否被被保险人的欺诈所误导无关。所以保险人是否按照被保险人的谎言行事并不是保险人欺诈是否成立的基础;其次,如果需要被保险人的谎言或者欺诈对于保险合同是具有实质重要性的话,那么被保险人的谎言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不会被处罚;再次,即便是需要被保险人在索赔请求中所作出的谎言是要有实质重要性的,此实质重要性的标准也与前合同义务中的标准不同。在合同履行阶段,被保险人的谎言是否具有实质重要性应该考虑索赔时的客观事实,以及被保险人的劣势和优势。所以能够显著改善被保险人合同地位的谎言就可以被认为是有实质重要性的谎言。所以只要是对于保险索赔有帮助和有促进作用的谎言都应该足以免除保险人的赔偿义务。
 
      最高法院的判决
 
      虽然出乎行业的意料,但是英国最高法院以4:1的表决达成一致:英国法中关于保险诈骗的惩罚将不能应用于附带性谎言的案件中。
 
      首席审判意见由以特立独行而著称的Lord Sumption做出,其判决理由可以被归纳为以下几点,首先,被保险人是否对保险人提索赔请求并不是保险人是否有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亦即,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在出现保险事故的时候就已经存在了。所以,欺诈导致的是被保险人索赔权利的丧失。
 
      其次,夸大自身损失的欺诈与附带性谎言是有区别的。最明显的区别是,夸大自身损失的欺诈是被保险人意图通过其谎言使自身获得本不属于自己利益。但是附带性谎言中被保险人并没有此种主观恶意,并且附带性谎言与索赔请求本身无关,且不能给被保险人带来超出自身应得的利益。正是基于这点区别,所以没有必要适用惩罚保险欺诈的法律来威慑作出附带性谎言的被保险人。因为威慑被保险人的本意是为了保护保险人的利益不受伤害。但是在附带性谎言中,被保险人所取得的利益就是其应取得的,所以保险人在此种情况下并没有利益的损失,其只是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赔偿义务,所以也就没有必要加强保护。所以将其他两种欺诈情况下的惩罚措施施加在附带性谎言上,在Lord Sumption看来是极为不适当的。
 
      Lord Sumption认为问题的主要根源是在于英国法中对于欺诈惩罚的法律不需要保险人是依赖于被保险人所提供的欺诈信息而做出的行为。而将这一原则机械教条的应用于附带性谎言之上就难免会产生荒诞的结论。所以Lord Sumption认为避免此种结论的方法就在于需要被保险人的附带性谎言对于保险人产生了误导的结果,或者需要保险人依赖被保险人所提供的信息而做出了决定。在Lord Sumption看来仅有被保险人的谎言是不够的,此谎言必须对保险人产生足以使其解除合同的影响。
 
      除了需要足以产生误导性的影响,Lord Sumption进一步阐述到如果附带性谎言与保险索赔请求之间不是必须以因果关系为基础的话,那么采用实质重要性原则也是必须的。但是附带性谎言是否具有实质重要性不是必须仅以谎言提出时的客观情况对保险人的影响来判断,而也应该以谎言事后是否对索赔产生实质性影响来判断。所以虽然在附带性谎言中也采用了类似于英国海上保险法中在合同订立前关于被保险人披露以及不做虚假陈述的标准,即,第一,要有实质重要性,第二要产生对保险人误导的结果。但是关于实质重要性的要求是不同的。保险合同订立前一个客观情况是否具有实质重要性应该依据合同订立时此客观情况对于谨慎保险人的承保意向所产生的影响程度来判断。但是此规则并不适用于在索赔请求中发生附带性谎言的情况。
 
      产生此种结论的原因在LordSumption看来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其一,附带性谎言对于保险人的承保意向是不产生影响的。因为在Lord Sumption看来,在索赔请求中,保险人已经承保,附带性谎言对于保险人的影响不再是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而仅在于影响保险人什么时候支付保费或者还要做多久调查之后才支付保费。所以对于保险人而言实质重要性在此种情况下的含义与保险合同订立前是截然不同的。所以采用保险合同订立前的标准也就是不适宜的。
 
      其二,在保险索赔阶段保险人所考虑的因素与在合同订立前保险人评估保险风险所考虑的因素是不一样的。在合同订立前,保险人有充足的自由裁量权才决定自己是否承保或者以什么条件承保,所以此时的标准是完全依赖于保险人对于自己商业利益的判决。所以不披露或者虚假陈述对于其承保意向的影响才变成重要的考量因素。但是在索赔阶段的情况则完全不同,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理应赔偿被保险人,保险人再此问题上是没有自由裁量权的。附带性谎言的实质重要性问题只能通过法院结合相关事实来确定。
 
      所以,在Lord Sumption看来,有实质重要性的谎言不必对保险人产生相反的影响,但是在保险人知道事实的情况下至少要对被保险人获赔的可能性产生影响。所以虚构保险事故以索赔的满足了实质重要性的要求,夸大损失也满足此要求,但是附带性谎言则不符合。尽管被保险人在做出附带性谎言时的主观恶意并不因为此谎言与索赔请求无关而可以被忽视,但是主观恶意在对索赔人合法民事请求权利的影响上是有限的。此原则已经在保险法之外的合同法中被广泛的接纳。在保险法领域,近一段时间也更加重视对于违法保险风险上最大诚信原则情况的控制,而不是对不当行为的处罚。
 
      最后Lord Sumption得出结论,将惩罚保险欺诈的总原则适用于在保险索赔程序开始后发生的与保险索赔无关的附带性谎言的案件上是极为不恰当的。
 
      简评
 
      英国最高法院在此案上的判决正如Lord Sumption所说,是英国最高法院第一次对此类问题进行一个系统的考量和阐述。最高法院的判决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将对附带性谎言的处理与其他两类保险欺诈区分开来对待,在最大的程度上避免了被保险人因为偶然不了解情况做出虚假陈述而遭到保险人拒赔的后果。但是同时此判决也遭受到了伦敦保险市场以及英国保险学界的广泛质疑。其中最大的质疑在于最高法院的此判决是否会被被保险人的滥用从而变相鼓励被保险人在索赔阶段对某些信息做出不实的陈述。因为在否定英国保险法传统惩罚措施的同时,最高法院并没有对被保险人的这一行为订立新的惩罚措施,例如比例原则。所以依照最高法院的判决,被保险人即便在索赔阶段刻意隐瞒一些事实,只要是与索赔无关都可以不被追究。此种情况导致了第二个担忧,那就是是否与索赔有关由谁来界定?目前的判决中最高法院并没有涉及这个问题,在本案中是由法院来最后界定的,因为显然由保险双方的任何一方来界定都会产生争议。所以此种状态导致的后果就是会极大地浪费司法资源,因为只要涉及到此类问题保险双方必然将争议诉诸仲裁或者法院。这就会导致第三种后果,那就是在不能确定被保险人是否有隐瞒和谎言的情况下,保险人必然会加大时间以及人力物力在索赔前对于保险事故进行更为彻底的调查,此举必然会延长赔偿的时间,而此部分成本很有可能会通过保费形式转嫁给被保险人,从而导致了一个双输的局面。最后,最高法院的此判决可能会带来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那就是被保险人是否还会因为自己的主观恶意而受罚,如果不受罚那么在多大的限度内会享有此种豁免?
 
      总之,最高法院的这个判决可能会在一段时间内成为讨论的焦点。但是也应该看到最高法院的判决中 在很大程度上只是针对这一个案例所作出的,是否会有普遍的应用还需要结合后续的英国法院判决综合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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