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旧船办年检某船务公司董事长行贿144万元
2017-7-20 8:46:15 来自:海南特区报   已有 人参与 发表评论
 

今年44岁的福建人林某兵,是某船务公司的董事长。2010年,为了给3艘旧船办理年检手续,向海南两官员送了共144万元。到案被查后,林某兵动员关键证人出庭,给两官员行贿事实作证。一审法院认为,林某兵有立功行为故判缓刑。二审法院认为,林某兵是在受贿两官员被查后才动员证人,不属立功,故判处有期徒刑5年。记者 吴兴

 

在福建上海买旧船,来海南用钱打点办手续

 

2010年5月,林某兵打算经营渔业运输辅助船,便在福建、上海买了3艘旧船。但是,3艘旧船年检已过期,且在当地已办不了年检。经多方打听,林某兵得知在海南用钱打点可以办理船舶检验证等相关手续。于是,林某兵与高某泉(已被判决)联系,并谈好打点费用120万元,由高某泉在海南找人先办理一艘船舶的相关手续。

 

高某泉联系到了时任东方市海洋与渔业局海监大队大队长张某安(已被判决),并承诺给他好处费。张某安答应找人帮忙办理船舶船名号申请、船舶入户、船舶过户、船舶注销等手续。另外,时任海南省渔业船舶检验局白马井分局局长陈某武(已被判决)帮忙办理了船舶检验手续。

 

在办理琼东方F×××2船舶相关手续期间,林某兵分6次共转账165万元,由高某泉将钱送给张某安等人。其中,50万元用来偿还林某兵和高某泉之间的债务,39.5万元作为高某泉的介绍费,剩余75.5万元则给了张某安。张某安从中拿出35.5万元作为自己的好处费,将剩余40万元送给了陈某武。

 

2010年8月,林某兵派吴某某到东方市办理琼东方F×××2船舶过户和注销的申请手续,并授意吴某某与张某安继续谈办理另外两艘船舶相关手续的价格问题,最终以100万元成交。同样,由张某安负责办理船舶船名号申请等手续,由陈某武办理船舶检验手续。

 

在办理手续期间,林某兵将30万元送给张某安,分两次共将40万元送给陈某武。后来因为国家新出台的政策,渔业船舶不能转为沿海船舶,林某兵不想办理接下来的过户和注销手续,故未将余下的30万元支付给张某安。

 

一审认为被告人属立功获缓刑,检察院抗诉

 

东方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兵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144万元,已构成行贿罪。林某兵被追诉后,不仅主动交代全部行贿事实,还动员本案的关键证人吴某某到案,对反贪局侦破张某安等重大受贿案件起到重大作用。因此,被告人林某兵的行为属于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故一审法院判处林某兵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对于一审判决,林某兵接受。

 

但是,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称,本案中,被告人林某兵行贿一案是陈某武、张某安受贿案件被查处后,根据其两人的供述将行贿人林某兵查获的,故林某兵的行为不属于立功。

 

被告人的证言起一定作用但不属立功,终审判5年

 

经查,原审被告人林某兵行贿一案是张某安、高某泉被查处后,根据该二人的供述将行贿人林某兵查获的。林某兵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其行贿陈某武、张某安的全部犯罪事实,也确实动员本案证人吴某某到案提供证言。吴某某到案提供证言确实对林某兵行贿案及相关联的张某安受贿案的证据的核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不能据此而认定“被告人林某兵动员关键证人吴某某到案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现。”同时,张某安受贿案与林某兵行贿案属于相关联的案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所指的其他案件。原审被告人林某兵动员吴某某到案提供证言的行为不属于立功表现。

 

海南二中院根据原审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原审被告人林某兵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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