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给予班轮船舶共享协议有条件集体豁免
2017-8-10 9:22:20 来自:航运界   已有 人参与 发表评论
 

2017年8月8日,香港竞争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竞委会”)根据当地《竞争条例》,就船舶共享协议(Vessel Sharing Agreements)发出集体豁免命令,即2017年竞争事务(船舶共享协议集体豁免)命令。

 

究竟何为船舶共享协议?

 

船舶共享协议一般是指在特定的地理航线上拥有类似型号船舶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船舶经营人,协议共同分享对方的船舶舱位,以减少因某特定航线运输能力过剩而引起相互竞争。目前集装箱运输市场存在的班轮联盟、箱位互换协议、联合服务协议及联盟都是船舶共享协议的一种。

 

据航运界网了解,2015年12月香港定期班轮协会就船舶共享协议及自愿讨论协议向当地竞委会提出集体豁免申请。经评估船舶共享协议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竞委会决定同意上述船舶共享协议,并于今年8月8日正式下达相关命令。

 

该命令规定,根据船舶共享协议所进行的一般活动,可获豁免除于《竞争条例》第一行为守则的适用范围之外,但前提是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 船舶共享协议的订约方合计占市场运力份额不得超过40%;

 

2. 船舶共享协议并没有认可或要求航运公司从事合谋行为;

 

3. 航运公司有权在给予合理时间的通知后自由退出船舶共享协议,而无须承受处罚。

 

据了解,以上豁免命令有效期为5年。与此同时,竞委会建议该命令生效后4年检讨该命令。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任何情况下,竞委会可根据《竞争条例》第19(2)条及第19(3)条规定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随时检讨该命令。

 

而对于班轮协会提交的有关自愿讨论协议(即船运公司之间在讨论与特定航线有关的一些商业事项时所依据的协议),或是定期班轮协会提交的补充材料中所修订的自愿讨论协议,未获得竞委会的豁免,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自愿讨论协议符合经济效益豁除的条件。

 

但是,竞委会并没有完全否决了上述自由讨论协议,而是分别列举了哪些自愿讨论协议活动可能引起竞争问题,以及哪些不违反《竞争条例》。

 

竞委会就不受惠于该命令的船舶共享协议及自愿讨论协议,实施过渡安排,为该等协议的订约方提供一个为期 6 个月的宽限期(即于 2018 年 2 月 8 日结束),让有关各方对其商业安排作出其认为必要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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