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起涉日照港集团职务犯罪案一审宣判,最高被判九年!
2017-9-29 9:22:41 来自:网络   已有 人参与 发表评论

近日,日照法院对3起涉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该3起案件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起抗诉,目前该3起案件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人李宗君受贿案

 

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春节至2017年春节,被告人李宗君在担任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船务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船务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船舶维修、工程承揽等方面的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51 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宗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宗君构成自首,对其可以减轻处罚。涉案赃款全部追缴,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被告人李宗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宗君犯罪所得赃款三十五万一千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郝夕青贪污、受贿案

 

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事实。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郝夕青在担任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与王红亮、邢相民(均另案处理)等人共谋,以虚增工程量、提高工程单价、虚开茶叶消费单据的方式,套取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361.83276万元,从中分得195万元,用于个人支出。

 

二、受贿事实。2012年5月至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郝夕青在担任港湾集团一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工程承揽、施工、结算等方面的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7.7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郝夕青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公共财物非法占有,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职务行为廉洁性和国家财产所有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侵犯了职务行为廉洁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郝夕青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案发后退缴赃款,可以从轻处罚;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被告人郝夕青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郝夕青犯罪所得赃款二百二十七万七千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李军礼受贿案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李军礼在担任日照港集团设备技术部设备工艺科科长、科技装备部设备技术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大型起重设备招投标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设备生产厂家代理公司负责人韩迎新所送现金、购物卡合计93万元,多次让韩支付其在济南历下鑫九州商贸中心订购的照相器材款合计225 550元,为韩谋取其代理的多个厂家在设备招投标、催要货款等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军礼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李军礼犯罪后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受贿所得款案发前已退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被告人李军礼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李军礼受贿所得1 155 550元依法予以追缴。

 

来源: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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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港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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