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国籍船任职,适任证书没有签注这个也会被滞留
2018-8-1 10:15:48 来自:海事服务网   已有 人参与 发表评论

典型案例

 

2018年5月马耳他籍的化学品船NAXX轮在广州港接受广州海事局港口国监督检查(PSC),港口国监督检查官(PSCO)发现该轮轮机长仅持有有效的船员国签发的适任证书,未持有船旗国签发的适任证书签注,且船旗国证书签注申请证明文件已超过3个月。PSCO认定该轮轮机长未持有船旗国适任证书签注,导致该轮不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对此开具了缺陷并结合该轮其他严重缺陷对该轮实施滞留强制措施。

 

 

图为该轮轮机长船旗国证书签注申请证明文件

 

那么,当船员在外国籍船上任职时,在船员适任证书方面,国际公约是如何要求的?

 

STCW公约要求

 

STCW公约第I/2.7条

 

主管机关根据附则第I/10条承认:

 

.1 适任证书;或

 

.2 根据附则第V/1-1和第V/1-2条的规定签发给船长及高级船员的培训合格证书,仅应在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及有效性之后对该证书进行签注,以证明其认可。

 

签证仅应在公约全部要求得到遵守的情况下签发。签证所使用的格式应是《STCW公约》第A-I/2节第三段所规定的格式。

 

STCW公约第I/2.11条

 

以附则第I/10.5规定为条件,本公约所要求的任何证书的原件必须保存在证书持有人服务的船上。

 

STCW公约第I/10.5条

 

.5 尽管附则第I/2条第7段已有要求,但主管机关在需要时,可根据第1段规定,允许(持有按另一缔约国要求签发和签证而用于该缔约国船上的适当和有效的证书,但该证书尚未经过签证,使其适于在悬挂该主管机关国旗的船上服务)海员在悬挂主管机关国旗的船上的服务为期不超过3个月。应随时提交已向该主管机关提交的可用的签证申请证明文件。

 

简单的说:当船员在外国籍船上任职时,需要证书的在职船员应当持有按照经修订的《STCW公约》第II、III、IV、V、VI和VII章签发的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明和书面证明(即船员国签发的适任证书),同时适任证书及部分培训合格证书还应持有船旗国签注,如无相关船旗国签注,可特免该船员在船服务为期不超过3个月,但应持有已向船旗国申请相关签注的证明文件。

 

介绍完公约的有关要求后,小编还特地邀请了广州海事局资深PSCO,对涉及船员适任证书的常见问题进行解答。

 

常见问题解答

 

1、高级船员未持有船旗国签注是否会导致船舶被滞留?

 

最新港口国监督程序(A.1119(30))以及东京备忘录港口国监督手册(PSC-Manual)中,均包含有船员适任证书检查指南,里面详细列明了检查基本要求以及如何处理相关缺陷,明确规定当船员未持有证书、未持有适当的证书签注或有效的特免文件,或未能依据规则第I/10条提供已向船旗国申请签注的证明文件,导致船舶不符合主管机关适用的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应当考虑滞留船舶。在本案例中该轮轮机长未持有船旗国签注导致该轮配员不满足最低配员要求,PSCO对该轮实施滞留是恰当的。

 

2、船旗国是否可以多次签发签证申请证明文件?

 

船舶滞留后,该轮船旗国重新签发了一份证书签注申请证明文件,以此为据要求PSCO确认该缺陷已纠正完毕并予以关闭。PSCO指出轮机长上船工作时间已经超过3个月,已经超过公约允许的持有船旗国签注申请证明文件在船上服务的最长期限,该轮机长必须持有适任证书船旗国签注。

 

按照《STCW公约》要求,船旗国可以允许船员持有签注申请证明文件在悬挂其国旗的船上服务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未提及是否可以多次签发签注申请证明文件,在东京备忘录港口国监督手册(PSC-Manual)的相关导则中,则明确说明了重新签发或者展期导致签注申请证明文件有效期超过3个月的应不予认可,有效期应充分考虑该船员开始上船工作日期。即船员上船工作超过3个月后,持有的船旗国签注证明文件即使在有效期内,也不予以承认,必须持有适任证书船旗国签注。

 

3、船员是否可以仅持有证书复印件在船上任职?

 

本案例中,该轮船舶管理公司与船旗国沟通后,立即为轮机长签发了船旗国签注,该轮出示了签注的电子复印件后再次要求PSCO关闭缺陷。PSCO拒绝了船方的要求,并向船方说明按照STCW公约相关要求,船员适任证书签注的原件必须保存在船上。

 

按照《STCW公约》第I/2.11条规定,本公约所要求的任何证书的原件必须保存在证书持有人服务的船上。港口国监督程序(A.1119(30))规定海员必须在船上携带其适任证书原件以及任何承认签注的原件。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只持有证书复印件在船不能认定为缺陷已经纠正完毕。

 

最后,该轮管理公司安排人员从希腊办公室将轮机长船旗国签注原件送至船上,PSCO确认后为其关闭了缺陷并解除滞留强制措施。

 

4、船舶适任证书相关缺陷是否会导致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方面的缺陷?

 

按照ISM规则6.2规定,船舶安全管理公司应当确保船舶配备了满足国内和国际公约要求的能够胜任的、持证的船员。显然,船员证书的缺失表明公司的管理体系未能满足该项规定,同时在东京备忘录港口国监督手册(PSC-Manual)中也明确规定,STCW公约的相关缺陷也能证明公司管理体系在人力资源配备方面存在问题。因此,在适任证书方面存在缺陷也会导致船舶被开具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方面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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