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9-17 8:54:22 | 来自: | 船企 汪鹤群律师 | 已有 | 人参与 | 发表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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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船舶碰撞也是侵权行为的一种,在确定责任分担的原则方面,我国《侵权责任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主要存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公平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占据主导地位,在船舶碰撞中亦是如此。在我国,船舶碰撞如何归责在《海商法》第167、168、169条有明确解答,我们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非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导致的船舶碰撞
我国《海商法》第167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就不可抗力而言,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就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而言,《1910年碰撞公约》将其归纳为“意外”,即我们所称的“意外事故”。
就无法查明的原因而言,随着科技的发展,船舶碰撞无法查明原因的情形越来越少。
二、一船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
我国《海商法》第168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即有过失的船舶不但应承担自身的损失,还要对对方船舶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互有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
我国《海商法》第169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最为复杂,根据上述法条,可以细分为三种情形:
一是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一船可以就本船遭受的损失按照对方船舶的过错程度的比例,向对方船舶索赔。而实践中,船舶碰撞过失程度的比例最小单位为5%,大于或等于55%时,承担主要责任,小于或等于45%的,承担次要责任。结合上述法条的第二款,船上第三人的货物、其他财产的损失,各船按照过失程度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意味着不承担连带责任,换言之,第三人追责时必须有所区分。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大多数国家现行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法规,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失免责,在此种情况下,货物所有者只能按非承运货物的船舶的过失程度向该船索赔。
二是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是“平分损害原则”的体现,主要是在确定过失程度比例的证据不充分的情形下进行适用。
三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第一种情形相对,为了保护人身伤亡受害人的利益,第三人主张相碰船舶承担连带责任。特别说明一下,相碰船舶的船员、旅客或其他人员无论是否是船舶所有人或光船租赁人,均属于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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