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首例以清淤为名进行长江非法采砂案件一审宣判
2019-9-18 16:56:35 来自:黄金水道网   已有 人参与 发表评论

  

 

  17日上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重庆市首例以清淤为名进行长江非法采砂案件,何某、杜某福、张某等3名被告人以清淤为名行非法采矿之实,未经国家许可擅自开采砂石资源,直接侵害环境公益,破坏生态环境,均以非法采矿罪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2017年3月,杜某福、何某共同商议利用长江航道码头清淤工程抽采河砂贩卖牟利,以充抵何某在杜某福的借款300万元。2017年7月,长江重庆航道局向航源公司下发任务书,令其择机完成木洞航道基地的清淤作业,并向其下发《关于木洞水道木洞镇航道码头水域清淤作业有关航道通航条件技术问题的意见》,明确清淤作业时间以海事部门正式颁发的水上施工许可证为准,清淤弃土弃渣的处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2017年8月,何某通过私人关系从航源公司获取了清淤作业任务书等资料,并安排杜某福等人进行前期筹备工作。9月上旬,杜某福、张某达成“采1吨河砂抽12元提成”的协议,确定由“世丰5号”吸砂船负责木洞江北航道处航道基地的清淤采砂。

 

  

 

  9月中旬至10月8日,张某在明知清淤手续不齐全,清淤性采砂作业尚不合法的情况下,为获取高额利润,擅自使用“世丰5号”吸砂船在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洗布石长江水域非法采砂共计5500余吨并贩卖给多艘运砂船,销售金额共计215800元,其中被告人何某、杜某福共同获取128300元,被告人张某获取87500元。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杜某福、张某为牟利,以清淤为名,在未获得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销售金额为215800元,情节严重。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照片、扣押笔录等证据,认为构成非法采矿罪。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被告人何某、杜某福、张某均无异议。被告人何某、杜某福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在庭审过程中分别自愿交纳生态修复金60000元、50000元,并各自预缴罚金20000元。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名被告的辩护人认为码头清淤不需要行政许可,本案行为涉及手续不完善,应倾向于一般行政责任。

 

  

 

  江津法院经审理认为,清淤性采砂活动虽然不需要像一般采砂活动一样按照既定程序办理采砂许可证,但仍然应该依法受航道部门、水利部门等与砂石资源管理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需要办理完整的审批手续。被告人主观上明知清淤之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在未取得许可、清淤行为尚未取得批准的情况下,为了一己之私擅自开采砂石资源并出售,构成非法采矿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江津法院遂作出以下判决: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预缴);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杜某福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预缴);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将被告人何某、杜某福的违法所得128300元予以追缴(已追缴),上缴国库;将扣押的504.92吨河砂销售价款30295.20元予以追缴(已追缴),上缴国库;将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87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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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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