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船公司被处罚,都因进口“洋垃圾”
2020-1-10 8:49:06 来自:港口圈   已有 人参与 发表评论

  2020年伊始,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开出两张“罚单”,对以星综合航运(中国)有限公司、达飞轮船(中国)有限公司两家船公司进行行政处罚。2019年12月,深圳海关发布对利胜地中海航运(上海)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三家船公司被处罚都因为一个原因——进口禁止进口废物,未如实申报。

  

  当事人作为营运人,上海华港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作为代理人,于2018年11月30日向海关申报空箱暂时进境备案,并传输提单号CMFOWW1IE21256项下电子舱单数据,包括40英尺空箱236个及20英尺空箱252个。

 

  经查,箱号为GATU0134647的集装箱内原盛装洗涤剂、空气清新剂的旧塑料瓶和旧金属罐2.26吨,该批货物与废弃物特征相符,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2019年2月18日,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后向海关主动报明。

 

  以上行为有空箱暂时进出境备案清单、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鉴定报告、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2000元。

  

  当事人于2019年6月18日向海关备案暂时进境一批集装箱空箱(40英尺318个,20英尺92个),提单ZIMUHCTP20190615001。经查,集装箱ZCSU8183891内实际装有227台电视机,均存在严重的污损情况,已无法正常工作,应归入商品编号85287211,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空箱暂时进出境备案表、非报关单查验记录单、上海海关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检测/鉴定报告、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2018年12月3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盐田分公司持报关单R19531650001180向海关申报进口空柜:TCLU9809885。2019年7月13日经海关查验:实际装有废纸20060千克未申报,商品编码为:4707300000,根据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鉴别报告(编号:540221619006362),该货物为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案值为人民币3.009万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36万元整。

 

  2017年7月,我国发布《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分批分类调整进口固体废物管理目录,逐步有序减少固体废物进口种类和数量。2018年底开始,陆续有包括废五金、木废料等32种固体废物调整为禁止进口。

 

  根据生态环境部要求,对固废进口管理政策,中国不会放松禁令,而会继续坚定不移,大幅减少固体废物进口种类和数量,力争到2020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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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公司 洋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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