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余依GENCON94 租约是否并入仲裁条款 仲裁庭是否有管辖权--评London Arbitrat
2020-4-14 13:59:08 来自:航运佬   已有 人参与 发表评论

  在London Arbitration 2/20 案中,涉案船舶被签订执行一个程租航次,以邮件形式的租船概述为证据。概述电子邮件中包含与执行船舶的描述,指定这种船的方式,要运载的货物量,装卸港,受载期,装卸率,运费和付款,准备就绪通知书,标记和签发提单,装卸时间,滞期费,装卸港的代理,装卸工损坏,货物的税和佣金。

  邮件最终缔结如下措辞:

  “OWISE AS CLEAN GENCON 94 CP INCL CLS PARAMOUNT … TO BE AMENDED/ALTERED AS PER ABOVE MAIN TERMS AGREED.”

  在该租约下引起争议,船东任命了一名仲裁员。承租人对仲裁员的管辖权提出质疑,理由是租船合同中未约定任何仲裁条款。承租人认为,法律和管辖权条款(例如Gencon 1994格式第19(a)条中的“法律和仲裁”条款)不是概述电子邮件中商定的主要条款。

  仲裁庭认为,对诸如“OWISE AS CLEAN GENCON 94 CP INCL CLS PARAMOUNT … TO BE AMENDED/ALTERED AS PER ABOVE MAINTERMS AGREED.”措辞的正确做法是采用最终的Gencon 94格式并将其写入所同意的主要条款。

  仲裁庭认为即使法律和管辖权规定是主要条款,也没有理由为什么不应以提及的标准格式来找到它们。承租人的论点包括接受概述电子邮件中商定的主要条款,然后查看Gencon格式以查看其中是否有可被描述为主要的规定,而如果没有涵盖在概述电子邮件中明确同意的主要条款中则忽略该规定。但是,那不可能是正确的。根据观点,Gencon 94格式中还有其他规定可能被视为主要条款。没有人会建议仅由于在商定的主要条款中未明确提及这些条款就不适用。

  因此,该合同受英国法律管辖,并按照Gencon 1994格式第19(a)条纳入了仲裁条款。因此,法庭确实具有管辖权。

  仲裁庭继续指出,主要条款一词没有确定的含义。有时,当事方仅限于就诸如船名,受载期,装卸率,运费和滞期费率及佣金之类的事项达成协议,而其他合同条款可在指定的较早的租船合同中找到。在其他情况下,像在本案例中一样,涉及了大量细节。但是在许多情况下,都没有提及管辖法律或仲裁地,这些事项可以在合并的早期文件中找到。在本案中,双方没有提及任何先前的约定,而是同意了概述电子邮件中列出的大量细节,然后合并了Gencon 94格式的条款,这些条款将进行调整以反映商定的细节。

  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法院要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法院对所涉案件具有“标的物管辖权”(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即法院具有审理该类型的案件的权力,同时,法院还需对案件当事人具有“个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即法院具有对诉讼中涉及的当事人作出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裁决的权力。

  一般来说,管辖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属人管辖权。这是指各国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实行管辖的权利。2)属地管辖权。这是指国家对领域内的一切人(除享有外交豁免者外)、物和发生的事件具有的管辖权。3) 保护性管辖权。这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4) 普遍性管辖权。根据国际法,国家对于国际犯罪,无论犯罪人的国籍如何,也无论他在何处犯罪均有权实行管辖。

  在仲裁中涉及大量管辖权问题,比如最近英国最高法院在The Atlantic Confidence[2020] UKSC 11案中,Hodge勋爵代表最高法院(其余6位大法官一致同意)认为保险人上诉失败,银行上诉成功,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对保险人对银行的索赔没有管辖权。最终驳回保险人的上诉,允许银行上诉,并宣布高等法院对诉讼没有管辖权。

  为了避免不确定性,在租约中最好对适用法律及仲裁地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果担心在伦敦仲裁会吃亏,那么可以商议适用英国法律在香港仲裁。

  再最后推销一下,伦敦仲裁案例集,对于掌握海商法基本知识及仲裁庭推理非常有帮助。

关键字:
管辖权 仲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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