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长江海事审判白皮书》讲了些什么?
2020-8-24 8:51:09 来自:绝顶思维 谢燮   已有 人参与 发表评论

  武汉海事法院近期发布《2019年长江海事审判白皮书》,并同时发布《武汉海事法院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四批)》,给出了2019年审判执行工作基本情况,总结了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战略发展的重要举措,提出了海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研判。其中的一些信息引起了笔者的注意。

  1、总体情况

  2019年,全院新收各类案件3396件,旧存845件,共计4241件。结案3569件,结案率84.2%,同比增长0.9个百分点。立案标的金额150.2亿元,同比降低31.7%;结案标的金额123.5亿元,同比降低1.6%。新收案件构成。一审海事海商案件1657件,其中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立案186件,结案183件;海上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立案366件,结案379件;船舶抵押合同纠纷立案159件,结案165件;船舶建造合同纠纷立案51件,结案72件。海事行政案件8件;水环境公益诉讼案件6件;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294件,比2018年下降约18.8%。执行案件1444件,较同期基本持平;执行结案1567件,同比降低11.1%。

  2、特点

  强化海事行政审判工作。武汉海事法院充分发挥海事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职能,促进行政机关规范行政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海事行政审判更加科学化、合理化、规范化。2019年,共受理海事行政案件8件,审结10件。

  海事审判与国家政策密切相关。武汉海事法院审理涉长江干线码头拆迁等与国家政策相关案件、水路货物运输、海上通海水域保险、港口码头建设、货运代理、船员劳务等海商案件,指引港口、航运、造船企业切实增强安全意识、风险意识,维护区域内诚实守信的市场经营秩序和长江航运规范化发展。

  智慧法院建设。加强船舶查控系统的研发和运用,船舶查控系统方便实用,助力保全、执行阶段的船舶扣押。2019年,我院共扣押船舶181艘,拍卖船舶112艘,成交金额4.43亿。针对我院管辖呈现的点多线长的特点,完成远程镜前庭审及远程合议系统改造,实现庭审、合议、示证、签名、语音转写等功能全部远程化、可视化、数字化,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加强电子卷宗、执行系统远程电子签章、司法文书电子签章应用,提升司法效率。开通网上跨域立案平台,并办理了全省首宗跨省立案案件,已完成跨域立案3件。各行各业都在利用智能技术提升服务效能,海事法院也在利用智能智慧技术创新海事审判的方式,提升效率,方便当事人。

  构建海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海事司法与海事仲裁在纠纷解决中的各自优势,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湖北分会签订诉调对接合作协议。9月,与武汉仲裁委员会签订《关于建立海事海商委托调解工作机制协作纪要》。继续深入与湖北省律师协会合作机制,发挥律师调解作用。全年律师参与并成功调解结案9件。

  利用新媒体。利用新媒体平台向社会推送法律知识、典型案例和司法动态,保持宣传优势。我院微信公众号全年点击率超过3万人次。在“双微双网”的基础上开通官方抖音,并自制抖音作品5部。其中在报导《武汉海事法院当庭宣判一起长江经济带生态公益诉讼案》时,首次使用线上直播、官方网站、新闻网站、电视新闻、报纸、微信、微博、抖音“八位一体”的传播方式,取得了良好的传播效果和社会好评。

  3、对海事法院“三合一”的认识

  对于海事法院的认识,往往停留在与水运相关的民事纠纷化解上。而今,看了武汉海事法院的《白皮书》,对海事法院的职能和工作有了新的认识。前些日子有机会去宁波海事法院,听闻其正在推动海事法院“三合一”的改革。“三合一”指的是宁波海事法院正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总体部署,开展“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三合一”受理。由此看来,海事法院向刑事、行政案件拓展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这样的趋势表明,海事法院能够在与水运相关的刑事和行政案件受理上更加体现其专业性,也就更容易给出更加恰如其分的审判结果。

  与此相对应的,则是应该建立水运政策研究机构、水运行业管理部门与海事法院的常态化互动机制。海事法院在参与水上的行政案件审判时,需要了解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的产生背景和主导思想。水运政策的研究机构,也需要对根据海事法院的审判结果进行分析,从而为优化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提供思路。良法善治,就是在这样的互动下逐步实现的。由于没有直接的管辖关系,行业主管部门与海事法院之间的沟通并不多,但行政法规一定会对水上的利益格局产生影响,也会间接影响到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比如,“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严令禁止个体船户挂靠有资质的水运企业,但是在现实中却广泛存在着船舶挂靠现象,由此产生的民事纠纷则会在海事法院的审判中不断出现。行政法规与海商法之间有着难以分割的关系。笔者在主持交通强国建设的系列研究之一“交通运输市场规制研究”中,将交通运输的市场规制划分为国际规制、直接规制和间接规制。合同法、海商法所规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行为被纳入到间接规制中。从交通运输部的角度来看,通过自身的行政手段对市场进行规制就是直接规制,纳入司法程序就是间接规制。而今,行政法规的审判权交到海事法院中,能够让政府的行政之手相对弱化,而让法院的专业人士参与到行政案件的审判中,更容易达成公平公正的结果。政府的“放手、松手”找到了恰当的“接盘侠”,释放政府的责任找到了恰当的途径,这就是笔者在“交通运输市场规制研究”中所提出的“从直接规制向间接规制转移”的恰当落脚点。

  政府适当放手,海事法院成为政府放手后的兜底,让水运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找到了落脚点。同时,对典型案例的分析以及宣贯,给水运经营人和从业者以明确的司法信号和稳定预期,有助于降低水运行业的运行成本,推动水运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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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海事 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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