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9-27 8:47:48 | 来自: | 连云港海事 | 已有 | 人参与 | 发表评论 |
2020年9月22日,连云港海事灌河处对“盛源XX”轮因内河船参与海上运输、船舶配员严重不足开出我局本年度最高8.5万元罚单。
9月18日凌晨一点,灌河海事处根据辖区水域非法船舶“昼伏夜出”的规律,开展“夜查”行动,在棉花锚地水域查获一艘总吨近8000吨级大型内河船“盛源XX”轮。该轮为内河船,本航次从大连装货经海上航行开至灌河,16日下午到达灌河口外水域抛锚,17日晚该轮在缺乏船长、大副等船员的情况下起锚进港,随后在棉花锚地抛锚。经调查发现该船存在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运输(内河船参与海上运输)、船舶所配船员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两个违法行为,海事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轮做出8.5万元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1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运输
该轮为内河船,非法参与海上运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违法行为2
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
该轮缺少船长、大副、三副、轮机长、三管轮各一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根据船舶最低配员证书要求,该轮属于从重处罚情节。
内河船不具备从事海上运输的安全技术条件,在恶劣海况下会面临船舶倾覆危险,严重威胁船员生命安全,给海上航行带来极大安全隐患。船舶配员不足,尤其是缺乏高级船员,在航行中极易发生碰撞事故,面对突发情况亦难做出有效应对。为了生命安全,请船东、船员朋友切莫贪图一时利益将自身置于危险的环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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