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清单发布
2020-12-30 14:17:41 来自:中国水运网   已有 人参与 发表评论

  12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发布了包括小客车、房车、飞机、飞艇、游艇、帆船等共100项8位税目商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清单》,实施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至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岛封关前。

  《通知》明确,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享受“零关税”政策的交通工具及游艇实行正面清单管理,清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动态调整。《通知》后附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清单显示,享受“零关税”的商品共有100项,涉及电动大、中、小型客车,滑翔机及悬挂滑翔机,气球、飞艇及其他无动力航空器,娱乐或运动用的充气快艇、划艇及轻舟等船,帆船等。

  《通知》规定,“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营运自用,并接受海关监管。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中,转让给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主体的,应按规定补缴进口相关税款。转让“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通知》要求,海南省商交通运输、民航、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明确符合政策条件企业名单的确定程序,“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进口后登记、入籍、营运、监管等规定,航空器、船舶经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国内外航线的认定标准,车辆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的适用情形及计算方式,“点对点”和“即往即返”运输服务的认定标准、认定部门和管理要求,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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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 零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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