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主要修改
2021-4-22 14:45:41 来自:中国人大网   已有 人参与 发表评论

  【编者按】4月21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海上交通安全法(修改)属于继续审议的法律案之一,拟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21年4月26日至29日召开)审议。

  4月22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同志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其中,与《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有关的内容如下:

  关于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2020年12月,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将修订草案适用范围中的“沿海水域”改为“管辖海域”。二是,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明确海上交通安全参与者应当承担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义务。三是,强调国家鼓励和支持先进科学技术在海上交通安全工作中的应用,提高海上交通安全科学技术水平。四是,完善了船舶强制引航的范围。五是,加强船舶疫情防控,明确船长在疫情防控方面的职责。六是,删去了港澳船舶参照外籍船舶的规定。

  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去年12月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会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64人提出的180余条意见,另外收到群众来信2封。意见普遍认为,及时修订海上交通安全法既迫切又必要。社会公众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主要有:一是,加强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二是,明确专门海上搜救队伍的资金来源。三是,加强船舶疫情防控。四是,加大惩处力度,完善法律责任。五是,做好与海警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衔接。草案二次审议稿吸收了其中的一些建议。比如,明确规定了海上交通安全参与者应当承担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义务;明确了船长在疫情防控方面的职责;完善了托运人违法托运危险货物的法律责任;加强了与海警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的衔接,将“沿海水域”修改为“管辖海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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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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