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大海律师:船员在船上工作发生工伤,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吗?
2021-9-6 8:45:19 来自:律师在线咨询   已有 人参与 发表评论

  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的,应当先行申请劳动仲裁,当事人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对于船员工伤事故,是否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呢?还是适用普通劳动纠纷确定管辖的原则呢?

  网友咨询:

  2017年3月王某经人介绍到某公司工作,在某轮船上从事机工工作。2018年11月王某在船上工作时从两米高处跌落摔伤、住院治疗,王某向仲裁委申请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应当向海事法院起诉?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秦大海律师解答:

  本案为船员劳动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行使管辖权,该法律关系的确认不涉及上船服务,与船舶优先权无关,非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秦大海律师解析:

  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起劳动纠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起诉是与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因此,相互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政和劳动者,都可以作为起诉人提起劳动纠纷诉讼。劳动者在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相一致时,由劳动者个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参加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起诉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他人员则无权起诉。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明确被诉人即对方当事人。如果原告不知道是谁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则会出现无人应诉的情况,也无法进行诉讼,人民法院也无从审理。在明确劳动争议诉讼被告的同时,应当指出,原告不得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行政部门作为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被告或第三人。这主要是由于他们不具有劳动争议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3)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向人民法提起诉讼所要求解决问题。它包括以下三种:一是给付的请求,即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原告的请求权,责令对方履行义务,如给付工资、劳动保险、资金等;二是确认的请求,即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实体法律关系,如确认劳动合同关系有效或无效,确认职工与企业存在的劳动关系,企业不得开除、除名、辞退等;三是变更的请求,即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当事人之间原有的劳动法律关系,如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等。

  (4)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仲裁。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就劳动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的,才有权起诉。如果当事人就劳动争议问题在仲裁机关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发生法效力,当事人也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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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 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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