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船长讲海事案例丨盲目行船引搁浅 处置不当致翻覆
2022-1-11 8:38:39 来自:航运安全新动态   已有 人参与 发表评论

  盲目行船引搁浅 处置不当致翻覆

  2014年10月23日约2130时,邓某平所属X轮载卵石约700吨由荆州李埠深水港码头对开水域下行驶往盐卡银河砂石场途中,在太平口水道腊林洲对开水域8号白浮上游约400米主航道外50米处(长江中游里程约486.1千米)翻覆,在船4人全部落水,1人获救,3人死亡,构成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案例回放

  - 事故出于麻痹 蛮干招来祸端 -

  2014年10月22日2300时,X轮靠太平口水道北漕李兴宽工程船(长江中游航道里程约487千米)右舷受载卵石废料约700吨。

  23日约2100时,开航下行驶往下游荆州盐卡银河砂码头(长江中游航道里程约472千米)。

  约2123时,该船由北漕经太平口心滩与杨林矶边滩之间跨河漕,驶向往南漕主航道。

  约2127时,该轮船艏右侧舭部触擦太平口心滩滩尾,船艏向左倾斜。驾驶员操右满舵,船艏向右偏转,船舶左倾幅度加大。

  约2128时,船舶继续向右偏转,机舱、船尾等区域开始进水。

  约2130时,货物向左滑码倒堆,随即船舶迅速向左侧发生翻覆,在船4人落水,所载货物落入江中,翻覆船舶顺流向下漂移约100米,船底及螺旋桨、舵叶露出水面。翻覆地点位于太平口水道腊林洲对开水域8号白浮上约400米主航道外50米处(长江中游里程约486.1千米)。

  原因分析

  - 航路选择错误 应急操作不当 -

  事故调查组根据船员询问笔录、AIS轨迹和事故船现场勘查等情况,综合分析事故原因如下:

  1、直接原因

  (1)航路选择错误。

  驾驶员不熟悉该水域通航环境,未选择船舶习惯航路,导致船舶右侧舭部触擦太平口心滩滩尾,船舶左倾。

  (2)操作不当。

  在船舶超载及船舶左倾的情况下,驾驶员右满舵转向,加剧船舶横倾,机舱进水,货物倒堆,导致船舶翻覆。

  (3)船舶超载。

  该船参考载货量545吨,核定干舷B级600mm,本航次装载卵石约700吨,实际干舷约300mm,降低了储备浮力。

  2、间接原因

  (1)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得到落实。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未按规定办理船舶登记、检验等手续;私自非法改建,船舶不满足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

  (2)船体结构缺陷。

  该船多次改建,存在皮带机架私自加长、货舱水密纵舱壁开口且无水密关闭装置、机舱前壁开钢质门等结构缺陷,导致该船稳性、抗沉性下降。

  (3)在船人员不适任。

  该船本航次在船人员均未持有有效的证书证件,尤其是驾驶人员上该船时间不长,以前从未担任过自卸砂船驾驶员,对该船操纵性能不熟悉,对本航次航经的水域环境不熟悉。

  吴船长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船舶超载航行、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等原因导致船舶翻沉的水上交通事故。为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患于未然,公司和船员应做到以下几点:

  1.公司应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为船舶配齐适任船员,确保船舶适航,严禁船舶超载航行;要加强对船员的教育培训,提高船员的船舶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2.公司应按照规定办理船舶登记、检验等手续,确保船舶结构安全、船舶证书齐全且有效,严禁私自改建船舶。

  3.船员应强化安全意识,掌握良好的船艺,熟悉通航环境和习惯航路情况并合理制定安全航线;加强船舶航行值班管理和应急管理,船舶遇险时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开展船舶自救。

  4.建议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船员工伤、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保障,切实维护船员合法权益。

  栏目介绍

  为进一步督促航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船员培训机构强化安全和技能培训,提升船员的安全意识及操作能力,减少和防范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形势,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中国海事”和“航运安全新动态”微信平台开设“吴船长讲海事案例”专栏,邀请行业权威专家解读典型水上交通事故案例,剖析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探讨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方法措施,发挥典型事故案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提升水上交通本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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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目行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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