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配员不足被罚款5万,船长罚款8000!
2022-5-26 11:05:59 来自:携船网   已有 人参与 发表评论

  近一段时间以来,北海海事局根据上级的部署要求,结合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阶段工作实际,深入开展船舶配员专项检查,对船舶配员不足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3月31日,海事执法人员在铁山港十万吨码头附近水域对“祥**”轮实施登轮检查。经查,该轮缺少大管轮1名,存在(海安法)船舶、海上设施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事实。随后,海事执法人员依法启动了行政处罚程序,对该起涉嫌船舶配员不足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按规定,该轮最低安全配员8名, 船上实际上只有7名船员,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要求。海事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涉事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5万元的罚款,对涉事船长处以0.8万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船舶应当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配备持有合格有效证书的船员。

  第九十六条 船舶或者海上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1、船舶、海上设施的实际状况与持有的证书、文书不符;

  2、船舶未依法悬挂国旗,或者违法悬挂其他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

  4、船舶、海上设施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船舶、海上设施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前款所称“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包括以下情形:

  1、持有有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船舶,所配船员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的;

  2、未持有有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船舶,配员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

  3、所配船员不符合船舶、航区、等级、职务等要求的;

  4、海上设施未按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的。

  船舶配员不足的危害性

  船舶配员不足容易导致船员休息时间不足、劳动量增大和船舶安全管理效果差等情况,会给船舶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严重时可能造成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温馨提醒

  航线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船舶配员不足会严重影响船舶的航行安全。一经查处,将会依法从严处罚。航行安全这些事,请船东牢记,莫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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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配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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