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有5处修改
2023-6-2 8:37:12 来自:港口圈   已有 人参与 发表评论

  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建设好、管理好、发展好港口,按照部立法工作安排,交通运输部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港口法》已施行近20年,为推进我国港口建设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面对新形势新要求,为加快推进世界一流港口建设,强化港口安全管理,保障港口畅通高效,促进绿色低碳智慧转型,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进一步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港口建设与经营市场,亟需修改完善。

  本次《草案》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港口管理体制机制。明确政府对港口工作的领导责任,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港口行业管理,各部门依职责对港口实施监督管理。明确了相关各方保通保畅义务。

  (二)进一步完善港口规划建设程序和要求。调整完善了港口规划编制程序。补充细化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要求,建立了港口设施检测维护制度,完善全过程管理。

  (三)进一步强化和落实港口安全生产责任。强化港口经营人主体责任。建立了港口安全生产责任强制保险等制度,增加了打击防范谎报瞒报港口危险货物相关规定,对相关备案制度进行了完善,对港口弃货规定了提存制度。

  (四)进一步强化港口绿色低碳转型。明确鼓励港口绿色低碳转型导向,在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口工程建设过程中增加了生态环保要求,明确由属地政府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

  (五)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事项和管理措施。进一步明确许可事项的适用范围、程序并补充完善监管措施。衔接安全生产法,对涉及安全的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数额。为规范提升引航服务,增加一章对引航机构设置、服务及引航员管理等作出规定。

  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港口管理体制

  现行法在条款上未明确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行业管理上的法律地位。按照大部门制改革要求、行业统一分级管理原则,适应区域港口一体化发展新形势,此次修订进一步明晰了港口管理体制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港口管理职责。个别地方单独设置的港口管理部门纳入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体系,按地方“三定”履行职能。

  (二)关于港口安全管理

  港口是由一定水域陆域组成的区域,是一个生产作业枢纽,不属于行政区,在行政上属地管理,由各部门依据“三定”职责、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各负其责实施管理。此次修订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落实了属地政府责任及部门监管责任,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监管格局;同时衔接安全生产法,细化各项措施要求,压紧压实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关于强化港口保通保畅

  港口是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中的重要枢纽,保障产业链供应链通畅作用十分关键。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此次修订增加了政府、部门和企业保障港口正常生产作业和优先运输的责任义务等内容,为充分发挥港口枢纽作用、保障物流供应链稳定畅通提供依据。

  (四)关于取消港口内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许可改为备案管理

  目前各地已建立港口经营许可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制度,在企业取得港口经营资质同时,为其核发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并注明作业的场所、方式和货物品种,每次作业活动有相应的作业规程和标准进行规范。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干预,此次修订取消了每次作业活动许可。许可取消后,交通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化报备、双随机抽查、信用管理联合惩戒等手段加强监管。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http://www.mot.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箱:sys623@mot.gov.cn。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法规处,邮编:10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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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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