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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航运交易所会员违规处罚办法

2005-7-27 8:52:00 来自:航运在线    已经有  位朋友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


上海航运交易所会员违规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和《上海航运交易所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违反《上海航运交易所章程》、《上海航运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航运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和《上海航运交易所结算办法》等规定,由上海航运交易所(以下简称航交所)依照本办法实施处罚。 第三条 航交所可以查阅会员与交易有关的单据、凭证、帐册、合同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抄录或复制。 第四条 会员应服从航交所的管理和监督,执行航交所对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 第五条 航交所对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一)警告;(二)暂停进场交易;(三)取消会员资格。前列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六条 不按规定程序办理交易手续或手续不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七条 超越经营范围从事交易,暂停进场交易。 第八条 未按规定向航交所提供与航运交易有关的价格及其他信息,责令改正,并视情节予以警告。 第九条 向航交所提供虚假信息资料或制造和散布不真实信息,予以警告;造成航交所损失的应予赔偿,并暂停进场交易。 第十条 擅自向新闻媒介及公众泄露或者传播从航交所获取的信息,予以警告;造成航交所损失的应予赔偿,并暂停进场交易。 第十一条 违反航交所公布的限价,责令改正并视情节予以警告或暂停进场交易。 第十二条 未按规定向航交所报备运价、不执行报备运价或拒绝接受运价报备调查的,暂停进场交易并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未按规定缴纳信用保证金,责令其缴纳;拒不执行的,暂停进场交易。 第十四条 未按规定缴纳会费、席位费和交易手续费,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暂停进场交易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受到暂停进场交易处罚的,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 第十六条 对会员实施警告、暂停进场交易的处罚由航交所总裁决定,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同一会员同时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分别处罚。 第十八条 航交所对会员进行处罚,应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并视情况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航交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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