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6-5 8:41:56 | 来自: | 海合网 | 已有 | 人参与 | 发表评论 |
众所周知,我国的国际贸易有超过80%是通过海运实现的。然而国内的货主通常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坚持FOB出口,CIF进口的方式签订买卖合同。这种主动放弃航运控制权的做法,直观的好处就是FOB的卖家,或者CIF的买家不用去钻研航运业务、法律知识,不用担心航运过程中的风险。然而这种做法真的取巧而又无害吗,真的能规避航运风险吗?刚好相反,笔者恰恰认为谁掌握了航运控制权,谁就能掌握主动权,谁更精通航运业务,谁就能获得高额利润。我们不妨从以下几个案例去了解负责租船一方的好处。
01
获得主动权
有一些买卖,例如石油产品,货价会是根据装货日(如提单日期)为准。这一来,刚好有坏消息传出,货价会一直往下跌,很显然,这时谁控制了运输便可占尽便宜。例如,CIF的卖方(控制运输一方)可赶紧租船,早出提单以避免货价持续下跌而带来的损失。相反,FOB的买家(控制运输的一方)可去尽量拖,甚至已租进了船也可命令它不去给卖方通知书,不靠码头,暂不装货,这样就可获得尽可能低的货价。相信在前段时间的油价为负的时候,一定有不少这样的案例。
02
提高利润
现如今,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让大部分产品的市场价格透明化,所以在货物价格上根本赚不了什么钱。经常看到身边做贸易的朋友因为短期汇率的波动,公司就游弋于盈亏的边缘,面对他们的愁容,我总是好心的提醒他们其实还在养活着船东、租船人、中间人、货代公司等等,为什么不多去学习航运知识去控制航运环节。其实世界上大的贸易商多数是去控制航运,在其中赚大钱,而买卖合约中不涉及航运的对方根本摸不透。更有精明的贸易商根本不是进出口的国家,他身处第三国,从出口国以FOB的价格购进货物,再以CIF的价格卖给进口国,他在货价上可能根本没有得赚,但在运输或保险方面,却可能是大赚特赚,而实际的出口方和进口方根本不会知道。
03
降低风险
众所周知,由于恶劣天气,港口效率低,港口繁忙等诸多原因,常常导致港口拥挤,船舶在港待泊停留一两个月是常事,这就会带来好几十万美元的滞期费,租船一方就会面对船东因延误而产生的滞期费索赔,估计好多货主正是因为这种风险而放弃航运控制权,认为只有签署租约的一方才会面临这种风险。其实不然,在买卖合约中,主动派船的一方通常也是精明的租船人,他会在订立买卖合约时悄悄的将租船合约中的滞期费条款并入,只需将滞期费As per charter-party即可。而不负责租船的一方通常也不是很懂航运,很难知晓这一并入条款可能带来的风险有多大,不知不觉中就被租船一方埋下了一颗危险的地雷。更有精通于此的租船一方,将本应自己负责的港口(比如买家负责的卸港,卖家负责的装港)滞期费条款签成CQD,而对方港口的滞期费条款签成较高的装卸率以补偿船东,再通过并入条款就可将所有风险全部转嫁给不负责租船的一方。现实中,以为可以大赚最后却是以亏损收场的案例比比皆是。
看到这里,你还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吗?知识就是金钱在航运业务中体现的淋漓尽致,让一个精通航运业务的货主去PK一个逃避学习的对手,胜负已决,那智商税可就不是一星半点的啦。航运知识繁杂晦涩又变化多端,这正是我们出类拔萃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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