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讨薪十万,官司打了3年一直打到最高人民法院…
2024-8-26 8:44:48 来自:海狮说法   已有 人参与 发表评论

  船东拖欠工资,没买社保

  张三赶紧下船回国

  打官司,赢了

  法院判决船东一次性支付8.8万元

  但船东上诉再申诉

  打了3年,打到最高人民法院

  这是什么情况?

  案情简介

  2018年,船员张三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A公司聘请张三到公司所属的A渔船上做大厨。约定:

  1.工资每年不低于10万,每年根据出勤情况分三次发放安家费6万。

  2.渔船因不可抗力停港期间,发50%工资。

  3.张三出国前,公司负责为张三办理好工伤保险及医疗保险。

  4.如张三私自离职需缴纳违约金5000元。

  5.如张三因患病或因公负伤、归国休假或要求解除合同发生的交通费由张三自己承担。

  3月25日,张三在几内亚登船。张三勤勤恳恳地在船上干活。然而,公司一直没有给张三买社保,仅在当年7月和9月分3次共支付了3万元。

  2019年12月31日,张三忍无可忍,与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离船。后在几内亚驻华大使馆的帮助下拿到公司扣押的护照,赶紧回国。

  回国后,张三第一时间找了律师,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安家费、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交通费用等12.8万余元。

  张三称

  合同约定的很明确,必须一次性支付所有拖欠工资8.4万元、安家费3万、交通费5700元和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一个月工资)共12.8万。

  公司辩称

  1.安家费是工资的一部分,这是远洋捕捞业惯例。

  2.7月-9月共有90天是几内亚休渔期,这段时间只发约定月工资的50%。

  另外,还要扣除违约金5000元、已领取的工资、预支款、办证费和交通费等等51438元。扣除后,我们只愿意支付9294元。

  法院判决

  2020-6-29,大连海事法院一审判决,A公司支付张三8.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2020-11-12,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2021-1-12,张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大连海事法院作出执行通知书,责令A公司7日内支付执行款及利息。

  2022-2-22,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A公司再审申请。

  2022-3-09,大连海事法院作出执行通知书,恢复执行。

  海狮说法

  问题1

  安家费包括在工资内吗?

  1.案涉合同第五条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中约定的是“乙方(张三)工资每年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甲方(A公司)根据乙方(张三)出勤情况每年分三次发放安家费每次2万元……”,其文义未表现出安家费包括在约定工资数额内的意思;

  2.从合同的其他条款亦未有安家费包括在约定工资数额内的相关记载;

  3.A公司当庭明确表示其没有证据证明张桂清主张的安家费包括在案涉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内,亦没有证据证明安家费为“工资的一部分”是远洋捕捞业的行业惯例。

  基于张三在船工作不满一年,故按约定应支付2次安家费,每次2万元共计4万元更为合理。因此,法院判令A公司给付剩余的安家费1万元。

  问题2

  休渔期按50%发工资?

  案涉合同第五条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约定“……出国、回国航行期间如随船出进港或者渔船因不可抗力停港期间,所有船员按合同约定工资的50%计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是应同时具备且缺一不可的。

  休渔期是各国为保护其周边海域鱼类等资源繁殖生长而采取的措施,任何从事渔业捕捞的船舶均应遵照执行,属于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之情形,但A公司作为从事多年远洋捕捞业务的公司常年组织渔船在几内亚海域从事渔业捕捞工作,对于几内亚实行的休渔期政策是熟知的,不属于不可预见之情形。

  据此,法院认为,休渔期政策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不在案涉合同约定按50%计发工资的情形之中。

  问题3

  船员离职约定违约金合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除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和服务期事项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案涉合同中关于违约金条款的约定违背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约定无效,因此,A公司以张三私自离岗为由扣除人民币5000元违约金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4

  那么,A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因A公司确实未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和安家费,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依法为张三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金,故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的规定,A公司应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张三支付经济补偿金。

  回顾本案,这个案子无论是案件疑难程度还是案件标的额大小,在我看来都没有打到最高院的必要。但细心一点我们会发现,虽然最终判决金额仅为8万多,却启动了两次强制执行程序。第二次恢复执行之后到目前为止,张三有没有获得全部判决款项,尚不得而知。

  所以,我们大家都应该意识到一点,如果相对方在诉讼程序中耗时耗力,穷尽司法程序,我们就必须去考虑执行不到的风险。速战速决,得到实际赔付,才是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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