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1 8:32:12 | 来自: | 连云港海事 | 已有 | 人参与 | 发表评论 |
近日,连云港海事局印发了《灌河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接下来,跟随小编的脚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新《规定》都有了哪些新变化吧。
一
修订背景
《灌河通航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制定出台以来,分别于2021年与2024年进行了两次修订。本次修订主要因灌河口5万吨级航道正式开通使用,灌河航道水深、航道宽度、船舶转弯半径、导助航设施等通航环境发生显著变化,航行船舶也面临大型化趋势,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与通航安全的角度出发,该《暂行规定》部分内容已无法满足当前灌河水域船舶通航需求,因此,在充分评估调研基础上,征求各方意见完成了此次修订工作。《暂行规定》在长期施行过程中对灌河水域的通航安全监管、海事服务保障工作方面起到积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有力提升了船舶通航秩序、维护了灌河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切实保障灌了河水域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因此取消《灌河通航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中的“暂行”,增长施行期限并重新印发。
二
意见征求情况
为保证制度的科学性和操作性,在本次修订过程中,连云港海事局组织成立修订工作组,通过召开评估会议,开展问卷调查,组织相关利益单位召开座谈会,开展现场调研等方式,聚焦企业需求,关注企业及相关单位意见。2024年7月—8月,工作组发布通知,在局内、局外广泛开展修改意见征集,整个评估修订过程中共收集到意见建议9条,其中采纳8条,未采纳1条。
三
修订后的框架及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规定》一共有32条,分设总则,航行、停泊,通航保障,附则四个章节,总结结构较之前未发生变化,具体条款修改情况如下。
01
更新燕尾港最外点坐标,修改航区限制范围。
燕尾港燕尾作业区新建的三期码头与液体散货一期码头在设计时考虑了海河联运需求,当前坐标范围不满足内河船舶靠泊及作业实际需求,修改坐标范围有利于灌河航与产业的发展。
02
增加关于船舶试航的规定。
灌河水域两岸船厂众多,新建、修造船舶逐渐大型化,试航船舶接近灌河航道的设计等级,搁浅等事故风险较大,需要增加对试航船舶的管理要求,根据《船舶试航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范灌河水域船舶试航活动行为。
03
增加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情形。
根据《水上交通管制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以及灌河水域当前通航环境实际,增加采取交通管制情形有利于灌河船舶合理调度,降低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率。
04
增加桥区水域通航相关规定,补充完善船舶桥区水域航行要求。
桥区水域作为重点水域,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具有较高风险,近年来,船舶桥区水域航行事故时有发生,安全风险不容忽视。根据《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及灌河水域实际,增加桥区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等相关规定,可以一定程度上规范船舶桥区水域航行行为,降低事故风险。
05
修改灌河水域船舶航行安全航速。
根据前期评估及现场调研情况,结合灌河水域实际,以10节安全航速航行较难满足,为适应船舶大型化趋势,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将安全航速修改为12节。
06
增加引航员引航相关规定。
灌河口5万吨级航道开通使用后,大型船舶增多,引航将更为频繁,需要增加规范引航行为的相关要求。
07
增加紧急情况下船舶在其他水域停泊的相关要求。
灌河水域目前暂时未有临时停泊区及锚地,船舶存在因特殊情况在其他区域停泊的情况,增加相关要求有助于船舶停泊安全与海事安全监管。
08
删除关于灌河水域内锚泊的相关规定。
09
增加灌河水域水深测量的相关规定。
灌河水域由于处于入海河口以及泄洪等影响容易造成回淤,导致水深条件无法满足设计要求,影响船舶的正常航行,存在安全隐患,因此需要增加水深测量的相关规定。
10
增加桥梁安全警示以及防撞设备设置的相关要求。
为加强智慧航道建设以及强化桥梁防碰撞智能化水平与能力,根据《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增加桥梁建设单位对桥梁安全警示以及防撞能力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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