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13 8:47:09 | 来自: | 天津散固 | 已有 | 人参与 | 发表评论 |
《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和无害环境拆船公约》(简称《香港公约》)将于2025年6月26日生效,该公约适用于悬挂缔约国国旗的5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的船舶,和缔约国管辖范围内作业的拆船厂。
公约概况
公约实施背景
2000年3月,第44届MEPC会议首次提出了 IMO 在船舶回收中的作用,该术语用于指代船舶报废,随后成立了一个通信小组来研究这个问题并提供有关当前船舶回收实践的信息和对IMO作用的建议。
2005年11月至12月,国际海事组织(IMO)大会随后同意,国际海事组织(IMO)应制定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新船舶回收文书。其后,在三年半的时间里,国际海事组织(IMO)成员国和相关非政府组织的意见,并与国际劳工组织和《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合作,制定了《香港公约》的文本。最终,《香港公约》于2009年5月在中国香港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
自《香港公约》通过以来,国际海事组织的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制定并通过了以下指南,以协助各国实施和执行《公约》的技术标准:
2011年船舶拆解计划制定指南,决议通过MEPC.196(62);
决议通过的2012年安全无害型船舶回收准则MEPC.210(63);
2012年决议通过的《拆船设施授权指南》MEPC.211(63)
2012年决议通过的《香港公约船舶检验和认证指南》MEPC.222(64);和
2012年决议通过的《香港公约船舶检查指引》MEPC.223(64).
2023年危险材料清单制定指南,经MEPC.379(80)号决议通过。
公约总体要求
所有悬挂欧盟成员国的船舶都应受该检验体系的约束,并应随船带有主管机关或由其授权的注册机构出具的“《国际有害物质清单证书》、《有害物质清单符合证明》”,并且由有害物质清单(IHM)第一部分作为补充。所有停靠欧盟成员国的港口或锚地的第三国船舶,都应随船携带由该第三国主管机关或经由主管机关授权的机构出具的符合证明,并且由有害物质清单(IHM)第一部分作为补充。
公约意义
《香港公约》其目的是确保船舶在达到其使用寿命后,在安全回收时,不会对人类健康、安全和环境构成任何不必要的风险。它秉承“从摇篮到坟墓”的概念,解决与船舶回收有关的所有环境和安全问题,包括以安全和无害环境的方式负责任地管理和处置相关的废流。《公约》将责任和义务置于所有有关各方——船东、造船厂、船舶回收设施、船旗国、港口国和回收国。当《香港公约》生效后,被送往回收的船舶将被要求携带一份有危险品清单。主管当局授权的船舶回收设施将被要求提供船舶回收计划,具体针对每艘待回收的船舶。此外,各国政府将负责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回收设施符合《公约》规定。
中国相关情况
我国是最早参与制定《香港公约》的国家之一,《香港公约》也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唯一一个以中国城市命名的国际性公约。近年来,我国拆船业一直积极倡导绿色拆船理念,推动绿色拆船的研究、推广和管理,出台了《绿色拆船通用规范》国家标准,开展了绿色拆船企业资格评审认定工作,绿色拆船已经成为中国拆船业的“名片”,中国也成为全球拆船业绿色拆船的典范。2024年8月14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了《中国籍海船禁止或者限制安装和使用的有害材料名录》,具体名录如下:
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
第八十六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制定中国籍船舶禁止或者限制安装和使用的有害材料名录。
船舶修造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船上备有有害材料清单,在船舶建造、营运和维修过程中持续更新,并在船舶拆解前提供给从事船舶拆解的单位。
第八十七条 从事船舶拆解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在船舶拆解前将船舶污染物减至最小量,对拆解产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进行安全与环境无害化处置。拆解的船舶部件不得进入水体。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并且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拆解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有效运行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或者船舶的结构、配备的防污设备和器材不符合国家防污规定或者未经检验合格的;
(二)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和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不具备相应接收处理能力的;
(三)从事船舶拆解、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四)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一)未在船上备有有害材料清单,未在船舶建造、营运和维修过程中持续更新有害材料清单,或者未在船舶拆解前将有害材料清单提供给从事船舶拆解单位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管理部门对没有按照规定准备有害材料清单的海船,可能会处以最高2万元人民币的罚款,这表明了管理部门希望通过经济手段促使船舶遵守环保要求的决心。
船舶需重点关注
(1)有害物质控制应禁止和/或限制船舶安装或使用公约附录1所列的有害物质(包括石棉、多氯联苯、消耗臭氧物质和有害防污底系统)。
(2)有害物质清单(IHM)
①有害物质清单应经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任何个人或组织予以验证。有害物质清单包括三部分:船舶结构和设备中包含的有害物质(第I部分)、操作产生的废料(第II部分)和物料(第III部分)。
②自2025年6月26日起,每艘新船上应存放一份有害物质清单。该清单应将本公约附录1和2所述的船舶结构和设备中包含的有害物质及其位置和大约数量作为清单的第I部分列出。
③现有船应尽实际可能在不迟于2030年6月25日或在准备拆解前(如此时间为更早)制定有害物质清单。
④在拆船前,有害物质清单除了包含已适当维护和更新的第I部分外,还应包含第II部分——操作产生的废料和第III部分——物料,并应经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结合本组织制定的指南予以验证。
(3)检验和发证适用本公约的船舶应接受下列检验:
①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前或在《国际有害物质清单证书》签发前进行。该检验应验证有害物质清单第I部分符合本公约的要求。
②换证检验:在主管机关规定的期限但不超过5年进行。该检验应验证有害物质清单第I部分符合本公约的要求。
③附加检验:应船东请求,在结构、设备、系统、配件、布置和材料经过改变、更换或重大维修后,可根据情况进行总体或局部附加检验。该检验应验证船舶经过任何此类改变、更换或重大维修后仍然符合本公约的要求,并且对清单第I部分已视必要进行了修正。
④最终检验:在船舶退役前和拆船开工前进行,验证有害物质清单、拆船计划(拆船计划(SRP)的制定可参照IMO《2011年拆船计划制定导则》(MEPC.196(62)决议))和拆船厂符合本公约要求。检验合格后,签发《国际适合拆船证书》。
(4)有害物质清单的制定,可参照MEPC.379(80)号决议《2023年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导则》。
(5)编制IHM维护手册,或将其纳入安全管理体系。
IHM维护
根据MEPC269(68)和EU SRR条例1257/2013,危险材料第I部分的清单必须在船舶的使用寿命期间始终适当保持最新。
维修还应通过船上目视检查验证IHM,特别是危险材料的位置,与船舶的布置、结构和设备一致。维修保养应进一步核实船东从IHM第I部分中删除先前归类为PCHM的设备、系统和/或区域的任何决定是基于明确的理由相信所涉及的设备、系统和/或区域不包含有害物质。如果成功完成换证检验后,主管部门将根据公约附件第11条签发新的SOC或IC。
步骤1:由合格的有害物质专家完成初始IHM调查后,IHM第一部分(包括有害物质位置图)和IHM报告将提交给船级社,以供主管机关批准。
步骤2:经船级社批准后,合格的有害物质专家将把IHM第一部分注册到电子档案中,该专家将为公司提供一个帐户,以概述或下载更新的IHM第一部分。
步骤3:如果IHM第一部分中列出的有害物质发生任何变化,公司应通知有害物质专家并提供有关该变化的支持文件。
在船舶运营期间进行任何购买时,应向供应商,经销商或修船厂收集两个文件(材料声明(MD)和供应商符合声明(SDoC)),并填写材料声明(MD)和供应商符合声明(SDoC)。正确并存储在有害物质专家的服务器或数据库中。
关键零件需要供应商提供每个零件的每个材料声明(MD)和供应商符合声明(SDoC):
其他非关键部件需要供应商为一个订单提供一份材料声明(MD)和供应商符合声明(SDoC)。
有害物质专家将提供一个电子邮件地址,并在下订单时将其复制,在船东的正式授权下进行托收,代表船东进行后续工作。
步骤4:要检查收集的材料声明(MD)和供应商符合声明(SDoC)是否在要购买的零件中包含任何有害物质:
●如果超过《香港公约》(HKC)附录1中IHM的阈值水平,则意味着要购买的部件中含有禁止使用的HMs,不允许将其安装在船上,因此,这些部件应予以拒绝;
●如果超过《香港公约》(HKC)附录2中IHM的阈值水平,则将这些零件标记为HMs零件,当船员将其安装在船上时,将对其进行记录,记录应有专门的表格;
●如果低于《香港公约》(HKC)附录1和附录2中HMs的阈值水平,则无需执行任何操作,这意味着他购买的零件是可以的。
步骤5:根据步骤1和步骤3中所述的记录,将相应地更新IHM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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