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承租人拖欠工资,船东怎样避免船被执行拍卖?
2025-1-13 13:08:29 来自:宁波海事法院   已有 人参与 发表评论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王某与嘉兴某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公司)签署光船租赁合同,承租嘉兴公司所有的船舶“泰某”轮,并于同年5月雇用李某等10名船员到“泰某”轮工作。因经营困难,王某拖欠了船员工资,10名船员提起诉讼。

  2022年8月23日,经宁波海事法院调解,王某与李某等10名船员达成协议,明确由王某分三期支付船员工资共计910880元,并确认李某等10名船员对嘉兴公司所有的“泰某”轮享有船舶优先权。宁波海事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以确认协议内容。

  2022年10月,因王某未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确保船员债权能够得到受偿,避免因超期而无法行使船舶优先权,李某等船员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扣押“泰某”轮,并要求拍卖该船舶。宁波海事法院依法扣押了“泰某”轮。

  随后,嘉兴公司主动联系宁波海事法院执行员,请求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磋商,推动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避免“泰某”轮被拍卖。经过执行员多次协调沟通,李某等船员同意解除对“泰某”轮的扣押措施,仅限制嘉兴公司转让、抵押“泰某”轮,改“死扣”为“活扣”;允许嘉兴公司将“泰某”轮租赁给他人,以该船租金分期支付李某等10名船员工资。此外,嘉兴公司同意宁波海事法院“活扣”其名下另一艘船舶,作为对前述船员工资债务的担保。

  2023年3月,李某等10名船员的工资债权全额受偿,宁波海事法院裁定解除对嘉兴公司名下两艘船舶的查封措施。

  执行理由

  依据海商法的规定,船员在工资债权未能足额受偿的情况下,对其所任职的船舶享有船舶优先权。船员可以申请扣押、拍卖该船舶,并优先从船舶拍卖价款中受偿。

  在许多船员工资执行案件中,船舶所有人虽然并非船员的雇主,却要以船舶作为实现船员工资的担保物。船舶是航运企业的核心资产,一旦被扣押、拍卖,航运企业有可能无法继续经营、资金链断裂,甚至面临破产的风险。因此,执行中应当将依法强制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有机结合,运用好“比例”原则处理案件,妥善平衡船员、雇主和船舶所有人的利益,找到各方利益平衡点,通过执行和解彻底化解矛盾纠纷。

  本案中,由于王某未能按期支付李某等10名船员工资,嘉兴公司作为船舶所有人即须以涉案船舶对10名船员的工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据执行员调查了解,涉案“泰某”轮在船舶租赁市场的租赁行情较好。如果法院扣押、拍卖该船,虽然能够清偿船员工资债权,但也容易给船舶所有人正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为此,宁波海事法院注重理顺各方利益关系,多次组织各方协商,释法说理、言明情理,以两艘船“活扣”代替一船“死扣”,既为船员提供充分保障,也保障了航运企业的正常经营,最终实现多方共赢。

  执行要旨

  在办理船员工资执行案件时,既要依法兑现船员胜诉利益、保障民生,也要考虑船舶所有人合法权益,尤其是在船舶所有人并非债务人的情况下,更应采取恰当措施、以最小代价实现船员债权。

  如船舶租赁市场行情较好,船舶所有人愿以租金代为清偿债务以避免船舶被扣押、拍卖的,法院不宜对案涉船舶径行拍卖,应当组织各方协商,争取达成和解协议。在采取必要控制性措施、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允许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出租给可信赖的承租人,以租金偿还债务。

  执行心语

  船舶作为水上营运工具,只有投入航运市场才能够真正体现其商业价值。如果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被拍卖,不仅会给其造成信用影响,还会带来较大的整体经营风险。切实的和解方案,能够挽救企业于“水火”,保住航运经营主体,是善意文明和良法善治的实践探索。

  本案中,针对因船舶被扣押而陷入困境的涉船企业,我们积极通过执行和解、敦促提供担保等方式,将“死扣”变“活扣”,船舶所有人也得以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我们也建议广大船舶所有人,在将船舶租赁给他人时,应当充分、审慎考察对方经营现状和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其提供适当担保,以避免船舶面临被扣押、拍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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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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