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纠纷判例分享
2025-3-11 14:25:41 来自:宋石磊   已有 人参与 发表评论

  裁判要旨:劳动合同与侵权法律关系竞合时,要适用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

  案件事实:

  船员王某自2015年8月起在舟山某公司(船东)所属“xx”轮上任水手。2015年12月7日9时30分左右,船员在船舱工作时突发油气泄漏爆炸事故,致其全身多处烧伤。经治疗后,船员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故诉请判令船东公司支付各项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322231.05元。

  诉讼过程:

  01

  管辖权异议

  船员以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船东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是劳动合同关系,应该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宁波海事法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船员对其所受人身损害依据人身侵权提起损害赔偿主张,不以工伤保险赔偿主张权利,并无不当。裁定船东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

  船东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24项虽规定了船员劳动合同项下的人身伤亡赔偿案件可由海事法院受理,但并未非指劳动合同项下工伤事故可不经仲裁前置而由海事法院径行受理。本案经劳动仲裁后,当事人如对裁决不服,可向海事法院起诉。因此裁定异议成立。

  之后,船员又以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以及申请船舶优先权为由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被裁定驳回。

  船员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1.船员和船东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2.前述一审裁定中,船员对人身损害赔偿还提出了船舶优先权请求,属于新的诉讼请求,而该请求只能通过海事法院实现;3.因为船员和船东均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再驳回船员起诉,将导致船员赔偿权利难以救济,不利于对船员权益的保护,亦有违司法人文关怀精神。故指令宁波海事法院进行审理。

  02

  实体审理:

  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判决船东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船员赔付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医药费、鉴定费、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247629.58元,并确认船员就前述判决对事故船舶享有优先权。

  船员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的判决书未在裁判文书网上找到。

  之后船员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被驳回。

  主要相关法条: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劳动者不存在诉权选择的权利。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编者建议:

  1.发生船员伤亡事故后,船员或其家属要及时咨询律师,对其中的法律关系要有清晰的认识,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以及走正确的法律程序以避免不必要的诉累。

  2.对于该二审生效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不能再以同一诉由起诉,正确的方式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或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关键字:
劳动合同 
共有
人表态






高兴 难过 愤怒 搞笑 无聊 无语
 
我要评论:
网名:
邮箱: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航运在线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网友评论
共有
人参与
 

航运工具

更多
关注航运在线微博:  
回到顶部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