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4-11 8:46:56 | 来自: | 陈远瞩 | 已有 | 人参与 | 发表评论 |
在实现对航运技术适用和垄断行为的调控和监管的过程中,航运数据监管被视为《2023年航运改革实施法》议案和《2022年航运改革法》中的一个重要议题;美国立法机关认为,通过掌握和分析大量航运数据,可以深入了解航运市场的最新趋势,从而更好地维护美国的经济利益和全球供应链的稳健运行;相较于《2022年航运改革法》,《2023年航运改革实施法》议案对联邦海事委员会的数据收集和强制公开等职权进行了显著的增强,并对航运数据安全和海事网络风险等关键因素进行了深入立法性考量;在美国航运法的航运数据监管框架下,中国航运企业面临航运数据跨境提供的多重义务,考虑到我国“数据本地化”的原则性政策,这无疑带来了复杂的数据符合规范挑战,对此,需要结合自身的具体国情,对航运数据的监管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优化。
一、引言
2024年3月21日美国《2023年航运改革实施法》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在众议院获得了批准;该议案于次日提交给了参议院,并分配给商业、科学和交通委员会进行审查。为提升海运物流的透明度、效率和竞争环境,消除中国对于美国航运业的“负面影响”,《议案》以《2022年航运改革法》(以下简称《法案》)为基础,进一步扩大了联邦海事委员会(以下简称FMC)对航运技术适用和垄断行为的调控和监管权限。在实现这一调控和监管目标的过程中,航运数据监管被视为《议案》中的一个重要议题。航运数据,这一在船舶运营、管理和维护活动中产生的、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信息流,既包括船舶的航行动态记录和船舶安全检查等信息,也涵盖了海事管理部门收集和处理的所有与航运活动相关的分析和应用信息。这些信息对于支持航运业的有效管理和运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为了对航运数据进行有效监管,《议案》在进一步细化《法案》中的FMC数据收集权责的同时,还要求其建立一个海运物流数据标准。同时,为了保证航运数据的安全性和港口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运输物流参与者的独立性,议案还禁止港口管理机构使用LOGINK或任何类似的中国国有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增强数据要素共享性、普惠性,构建一个安全符合规范且有序的数据跨境流通机制,并反对数据霸权主义,有效应对数据领域内的“长臂管辖”现象。《议案》和《法案》对于航运数据的监管要求,将落入其管辖权的中国航运企业置于大量航运数据跨境传输的场景之中,使得中国航运业面临巨大的跨境数据符合规范挑战。另一方面,美国通过《议案》和《法案》构建了一套航运数据监管制度,来收集、分析航运数据,并鼓励航运数据的共享,以维护供应链自主性和促进公平竞争。这种立法思路也为我国航运数据的境内和跨境监管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制度范本。鉴于此,本文将深入梳理美国的航运数据监管制度的内容,并针对中国航运业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同时,本文也将为中国航运数据监管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提供建议,以确保航运数据境内和跨境流通的安全、有序与高效,进一步推动我国航运业以“数据要素”为驱动力的发展。二、美国航运改革法对航运数据监管的新规
(一)《2022年航运改革法》对航运数据的监管要求
《法案》的制定初衷主要是为了应对全球贸易领域的新挑战、提升海运行业的透明度与公平性,同时也旨在缓解滞期费对出口商和进口商的不合理负担。该法案通过扩大FMC的职权范围,力图塑造一个更具竞争力、运营更高效、成本更经济的航运市场,从而确保美国出口业务的持续繁荣。同时,该法案也坚决打击任何形式的不公正商业行为,以实现海运市场公平竞争的理想状态。在这一法案中,美国立法机关特别强调了加强航运数据收集的重要性。他们认为,通过掌握和分析大量航运数据,可以深入了解航运市场的最新趋势,从而更好地维护美国的经济利益和全球供应链的稳健运行。
1.航运交易所实行新注册制
根据《法案》第4节“航运交易所登记”的规定,处在法案管辖权下的航运交易所需要实施新的注册制。具体而言,任何希望在其航运交易所经营美国海运业务的个人或机构,都必须在FMC进行注册,并遵守该委员会制定的专门规则。在注册的过程中,航运交易所的经营者必须将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必要信息和文件提交给FMC。FMC将在法案颁布后的三年内发布具体规则,明确注册航运交易所需要遵守的标准和规则;上述具体规则将特别关注在航运交易所中签订的服务合同中的基本条款。尽管第4节的规定并未直接触及数据处理的相关内容,但其实质上将与服务合同备案制度共同发挥作用,对FMC对关键航运交易数据的收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根据《1984年航运法》和《1998年航运改革法》的相关条款,服务合同备案制度要求海运公共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所签订的服务合同必须以保密的方式提交至FMC。同时合同中必须明确包含关于运输的基本条款,如起始和目的地港范围、涉及的商品、最小运输量以及运费率等,并且合同的某些核心条款需要按照FMC的要求进行公开披露。《法案》在服务合同备案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了FMC在航运交易监管方面的职权。航运交易所作为连接货方与公共承运人的平台(无论是数字化、柜台式还是其他形式),其主要职责在于促成船舶或其他运输方式下的货物运输基本协议的签订。由于《法案》对航运交易所的地理位置并未作出限制,因此只要涉及美国的航运交易业务,无论交易所地理位置如何,均需依照新的航运交易所注册规则,提交交易规则和其他相关注册信息。因此,通过服务合同备案和航运交易所注册两大制度的相互补充和配合,FMC实现了从具体合同交易细节,到宏观交易平台运行情况的全流程航运交易数据收集,从而加强对海运市场的监控和管理。
2.航运数据收集范围的扩张
《法案》第9节“数据收集”对美国政府针对公共承运人数据收集的权限进行了显著的扩展。在现有的承运人货物信息申报制度之上,美国政府得以收集到更为详细的航运数据。根据美国《联邦规则汇编》第19编关税法的相关条目,将货物通过船舶运输至美国的承运人,必须在货物抵达前24小时内,通过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以下简称CBP)认可的自动化载货清单系统提交货物申报信息。根据CBP发布的对外货物申报商业表格,承运人需就船名、船籍国、船长姓名、装货港、卸货港和提单号等基本舱单信息进行申报。承运人货物信息申报制度、服务合同备案制度以及航运交易所登记制度所设立的航运数据跨境提供义务都限缩在商业服务和航运交易维度,而《法案》中的集装箱货运信息收集制度则在这方面“走得更远”。该法第9节规定,海运公共承运人有责任将其在美国港口停靠的船舶的总进出口吨位、装载与空置的TEU总数提供给FMC。FMC在收集到此类动态且微观的数据之后,会将这些数据制定成季度报告,并按照《法案》要求在相应的网站上进行定期地发布。在第9节的“扩张性”管辖权下,即使是非美国国籍的海运公共承运人也必须将自己的重箱和空箱信息等集装箱货运数据跨境提供给FMC,并由FMC代为公开披露,但这往往可能引发航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商业机密泄露的问题。此类详细数据的收集背后的考量在于,美国立法机构认为,承运人经营数据的不透明性是过去一段时间内美国航运市场紧张局势的主要原因之一。通过掌握更全面的航运数据,立法者期望能够更有效地进行航运资源的统筹和协调。
(二)《2023年航运改革实施法》议案对航运数据监管的完善
《议案》的制定目标在于全面推进《法案》的执行,确保航运系统的高效、公正和安全运行。在航运数据监管方面,相较于《法案》,《议案》对FMC的数据收集和强制公开等职权进行了显著的增强,并对航运数据安全和海事网络风险等关键因素进行了深入立法性考量。
1.减少航运数据的重复收集
《议案》的第105节“数据收集”对《法案》第9节的“数据收集”做出了进一步修订。在同样要求FMC每季度提交报告的基础上,新增了关于数据重复性的明确限制。具体来说,除非相关数据无法及时或以符合FMC需求的形式获得,否则FMC发布的季度报告中不应包含以下几类重复数据:一是根据《关于河流和港口某些公共工程的建设、修复和维护的法案》第11节,由作为船舶经营人的海运公共承运人提交给美国陆军工程兵团的信息;二是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481节由商品进口商提交给CBP的信息;三是根据《美国法典》第13编第301节提交给美国商务部的信息。这一条款的修订,进一步明确了FMC在数据收集与管理方面的责任,减少了航运数据的重复收集,并确保了航运数据有效性。这样的修订,提升了数据处理的效率和准确性,减少不必要的行政负担,确保了航运监管机构之间的航运数据共享更为高效、透明。这不仅有助于优化航运数据要素的资源分配,同时也支持美国政府更好地监管和管理航运行业,保障航运市场的公正和竞争,进一步增强了相关政策和规定的执行力度。
2.建立统一的海运物流数据标准
根据《议案》第201节“海运物流数据标准”,FMC需要在法案生效后180天内,出台关于国际海运和物流数据标准的预规则提案。在制定此提案过程中,FMC需要与美国国家货主咨询委员会以及交通、商务和农业部的秘书进行深入协商,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同时,并合理顾及各个部门的实际需求。这一预规则提案的核心诉求在于制定一套数据标准,以促进供应链数据的自愿共享。FMC需制定统一的标准术语和实时数据交换的规范,并采取必要的数据保护措施,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同时,还需实施有效的网络安全措施,防止数据泄露或未授权访问等安全问题。只有如此才能够确保信息安全同时提高数据处理效率和准确性。此外,FMC还有权与私营部门合作,以增强该海运物流数据标准在市场上的实用性和适应性。具体而言,法案允许FMC可以与一个或多个符合《国家技术转移与提升法案》定义的美国独立实体合作,共同开发适用于海运物流的数据标准。《议案》提及了两种路径,FMC既可以利用或兼容私营部门已开发的海运数据标准,也可以与私营部门共同开发已制定中的相关海运数据标准。一旦这些标准最终被予以确定,美国交通部长可以动用行政权力,要求美国相关港口管理机构采纳这些标准,以满足特定的业务需求或场景。值得注意的是,法案特别强调所制定的数据标准必须符合既定的保密和信息披露政策,以保护涉及各方的敏感信息安全,这体现了《议案》第201节在促进航运数据共享与保护数据安全之间的平衡追求。一方面,法案欲图通过标准化数据交换,提高供应链的透明度和运营效率,保证该标准与现有私营部门标准的兼容性和互操作性,从而促进全球货物流通;另一方面,该《议案》也强调在数据共享过程中,必须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避免敏感信息泄露,并要求相关主体实施适当的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措施。通过这种综合方法,《议案》不仅推动了航运业务的高效执行,拉动了市场竞争力的提升,还确保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重要海运物流数据的安全。
3.关于LOGINK的政策
根据《议案》第203节“关于LOGINK的政策”规定,“被覆盖的实体”禁止使用“被覆盖的物流软件”。所谓“被覆盖的实体”是指,根据《美国法典》第54301节(a)和(b)款的港口基础设施发展计划或第50308节的紧急救济计划获得资助的实体。这些资助计划旨在改善和维护美国港口的基础设施,提供紧急救济资金以应对突发事件。具体来说,“被覆盖的实体”包括负责管理和运营港口的港口当局,参与港口基础设施发展或紧急救济的州和地方政府部门,参与港口项目的私营企业(如物流公司或承包商),以及在港口基础设施和紧急救济中发挥作用的非营利组织。“被覆盖的物流软件”则指的是中国的LOGINK,以及其他任何受“外国敌对势力”控制或指导的运输物流软件。《议案》的这一节意图通过禁止政府计划资助的实体使用中国的物流信息平台,以保护美国的物流系统免受外国“干扰”和“威胁”,确保美国在全球物流运输中的竞争力,加强港口基础设施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议案》第203条反映了美国对于中国通过全球物流网络信息系统在国际航运和供应链中扩大影响力的“担忧”。美国认为,中国通过国家支持的物流平台LOGINK,能够获取广泛的物流数据,这不仅增强了中国在全球航运业的影响力,还加强了中国对重要港口、航运和市场信息等战略数据的掌控,使中国在商业和地缘政治上获得显著优势。因此,美国欲图通过加强对关键物流信息技术的审查和控制,确保重要数据不被“外国竞争对手”获取,防止潜在的数据泄露,以保护美国数据安全和国家利益。此外,这一政策还欲图通过限制使用可能受外部影响或控制的物流软件和平台,减少对外国技术的依赖,增强美国海运及相关行业在全球供应链中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确保航运业的运作不受“外部不友好力量”的影响,从而保障美国经济和安全利益。
三、中国航运业面临的影响
(一)中国航运企业数据出境的符合规范审查
在美国航运法的航运数据监管框架下,中国航运企业面临航运数据跨境提供的多重义务,考虑到我国“数据本地化”的原则性政策,这无疑带来了复杂的数据符合规范挑战。我国的“数据本地化”政策并不是字面意义上的数据绝对性本地化,而是通过限制数据出境,将特定数据保留在国内服务器上,从而使得我国公权力主体能够更好地监督和管理这些数据,同时防止数据被不受信任的第三 方访问。2024年3月2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发布了《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以下简称《跨境新规》),对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即数据出境“三路径”)进行了优化和调整,进一步放宽了数据跨境“流出”的限制。然而,航运业 是我国经济的重要支柱,其战略性地位不容忽视。作为国际贸易的主要运输方式,航运业连接着我国与世界各地的市场,促进了商品和资源的出口和流动。此外,航运业对于能源安全和国防事业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许多国家依赖航运来保证能源供应和战略物资的运输。因此,由于航运业被视为经济发展的关键驱动力和国家安全的核心因素,航运数据往往会被认定为“重要数据”,航运企业也存在被视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关基)运营者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网信办则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场景,依据《跨境新规》的内容,对航运数据的跨境流动进行更严格的监管。
1.重要数据的认定
根据《跨境新规》第2条,任何数据处理者在需要将重要数据进行跨境传输时,必须首先向网信办提交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申报(见图1中①)。《数据安全技术数据分类分级规则(报批稿)》(标准号:GB/T43697-2024)明确规定,重要数据是指在特定领域、特定群体、特定区域或达到一定精度和规模的数据,一旦被泄露、篡改或损毁,可能直接威胁到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该国标的附录G-重要数据识别指南进一步明确,关系“海上战略通道安全”、反映“全局性或重点领域经济运行”和关系“产业竞争力”的数据,都可被识别为重要数据。在《法案》和《议案》的框架下,服务合同备案、承运人货物信息申报、集装箱货运信息收集和航运交易所注册信息提供等数据跨境提供场景,都可能导致重要数据的跨境流动。美国政府有可能通过这些途径从中国航运业攫取大量物流数据、港口空间基础数据以及公共服务平台收集的用户数据。这些航运数据涵盖了航线数据、货物数据、港口水文地理环境和设施布局等信息,这些信息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了海上战略通道的安全。如果这些数据被滥用,可能会对全局性或重点领域的经济活动造成严重干扰。因此,对于被有关部门或地区确定为重要数据的航运数据,数据处理者在面临数据出境的情况时,必须向网信办进行申报,以确保数据的安全。
2.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判断
《跨境新规》第7条要求“关基”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一旦航运数据处理者被认定为“关基”运营者且不满足相关豁免的情况下,其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时,无论其当年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数量是多少,都需要向国家网信部门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申报。因此,航运数据处理者是否被认定为“关基”运营者,就意味着不同程度的数据跨境的监管配合义务。根据《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公路水路“关基”是指在公路水路领域,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和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一般而言,水路相关港口、船舶、船闸、航道广泛使用的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闭路电视监控系统(CCTV)、甚高频通信(VHF)、卫星通信等才会被认为符合上述定义,并被认定为公路水路关基。笔者认为,美国航运法下,我国海运参与方在服务合同备案、承运人货物信息申报、集装箱货运信息收集和航运交易所注册信息提供等场景中,所涉及的数据处理系统,都不是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也无法被视为保证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公共服务系统,因此不可被认定为“关基”运营者,《跨境新规》中有关“关基”运营者的相关规定,对本文中所涉及的航运数据跨境传输场景不予适用。
3.数据出境“三路径”的选择
在航运企业未被认定为“关基”运营者,且航运数据并未被有关部门或地区认定为重要数据的情况下,其作为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出境“三路径”的选择,则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和辨析。《跨境新规》针对常见的数据跨境场景,根据数据处理目的和数据字段种类,对数据处理者的申报义务作出了一系列豁免规定。若在国际贸易和跨境运输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向境外提供时并未包含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那么该数据就无需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签订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或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见图1中②)。此外,非“关基”运营者在一年内累计向境外提供不满10万人的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时,同样无需进行上述流程(见图1中③)。换言之,只有当非“关基”运营者在一年内累计向境外提供超过10万人的个人信息或向境外提供敏感个人信息的情况下,才会触发《跨境新规》的一系列跨境数据符合规范义务。具体而言,非“关基”运营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以上、不满10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不满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与境外接收方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或者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见图1中④),而当其在一年内累计向境外提供超过100万人的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超过1万人的敏感个人信息时,就必须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申报(见图1中⑤)。针对上述的分类讨论,中国的航运企业需要在不同的个人信息跨境场景下选择不同的个人信息出境路径。在承运人货物信息申报的数据跨境场景下,海运公共承运人必须在货物抵达前24小时,向CBP进行基本舱单信息申报。基本舱单信息中包含的船长姓名,作为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信息,自然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与此同时,由于姓名并未被列为“敏感个人信息”,因此,只有当海运承运人一年内累计向CBP申报的个人信息超过10万人时,才需要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签订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或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至于服务合同备案、集装箱货运信息收集和航运交易所注册信息提供等环节,涉及的数据主要为货物信息、航线信息和港口信息,这些信息一般无法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相关联,且属于在国际贸易和跨境运输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因此,在未被有关部门或的确告知为“重要数据”的情况下,可适用《跨境新规》的相关豁免规定。
(二)美国数据霸权主义的挑战
从宏观角度上来看,美国借由《法案》和《议案》,将自己的数据霸权主义延伸到了航运领域。数据霸权主义,即美国试图通过“保护国家数据安全”这一“挡箭牌”,对全世界各国进行数据攻击,将其长臂管辖延伸到数据领域,大规模地对全球其他国家各领域进行不当的数据收集和监控。这是美国霸权主义在网络空间和数据领域的延伸,是美国在21世纪的霸权衰落过程中,意图通过政治、经济与科技等多领域优势增强对全球数据的控制和规则的主导,将之纳入美国霸权体系并通过法律加以固化的重要一步。美国在航运业的数据霸权主义,不仅损害了我国的数据主权,削弱了我国航运企业的运营自主性,而且对我国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1.美国在航运数据领域的“长臂管辖”
美国数据霸权行为的集中体现之一就是对境外数据的管辖权的肆意扩张。例如,美国政府于2018年紧急通过《澄清海外数据合法使用法案》(The Clarifying Lawful Overseas Use of Data Act or CLOUD Act,以下简称《云法案》)。根据该法案,任何提供电子通信服务或远程计算服务的公司,都需要按照法案的要求,保存、备份或披露与其客户或订阅者相关的通信内容、记录或其他信息,无论这些信息位于美国境内还是境外。以保护美国国家安全的名义,美国政府可以要求跨国企业将存储在他国境内服务器中的与调查事件或案件相关的数据传输至美国政府机构。《法案》第4节“航运交易所登记”的立法思路与《云法案》如出一辙。该条款以所谓的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航运业的良性竞争为由,规定即使航运交易所的地理位置位于美国境外,只要外国的航运交易所经营业务中涉及美国航线,就必须将其交易规则和其他的一系列注册信息跨境提供给FMC。在大数据时代,美国政府完全有能力通过FMC收集的与中国相关的航运交易信息、舱单基本信息和集装箱货运信息,借助人工智能技术进行机器学习,从而预测未来的运价走势和中国相关货物的市场行情,据此调整物流或价格策略,对战略物资进行及时有效的控制。
2.美国对航运数据平台的垄断意图
美国数据霸权主义的另一集中体现就是控制数据空间的通道。这种方式并不需要直接强取豪夺,而是通过控制或者垄断数据源头或者平台的主导权来实现。美国政府认为,LOGINK在全球港口广泛地收集了贸易、市场和海事数据,为中国提供了巨大的经济和政治优势,使得中国能够针对美国贸易和供应链薄弱环节,发动精确的经济攻击。美国立法机构以此为借口,通过《议案》对LOGINK的使用进行严格的限制,并又以此为契机,敦促FMC尽快制定国际海运和物流数据标准,并要求港口管理机构采纳这些标准。而这一立法动作实际上是为了削弱LOGINK在航运物流数据平台领域的影响力,同时为美国政府的“货运物流优化工程”(以下简称FLOW工程)的推行铺平道路。FLOW工程是由美国政府推出的一个数据自愿共享平台项目。该工程主要收集供应链企业自愿提供的数据,并将其连接到运输和物流领域的众多利益相关者。通过这一平台,物流运输业能够获得关于货物流动的准确信息,从而缓解供应链拥堵、加快货物流通,并最终降低美国消费者的成本。与FLOW计划并驾齐驱,《议案》第201节“海运物流数据标准”的相关规定,也希望政府与私人实体合作,共同开发国际海运和物流数据标准,促进供应链数据的资源融通共享。此外,《议案》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授权美国交通部长,在这些标准最终确定后,可以强制性地要求相关港口管理机构采纳这些标准,以满足特定的业务需求或应用场景。因此,相较于FLOW工程这一政府主导的公共政策,《议案》可借其自身的法律“强制力”,进一步扩大货物运输数据标准的适用范围,并推动货物运输数据共享平台FLOW在美国国内乃至国际上的影响范围,从而把控国际海运物流数据平台的主导权。四、美国航运数据监管新规的中国因应
(一)明确航运数据的监管主体
在全球航运市场日益激烈的竞争以及航运数据跨境流动的复杂性背景下,《法案》和《议案》明确并强化了FMC对航运数据的监管权。为了更有效地监管和利用航运数据,保障市场透明度和监管响应的及时性,我们必须明确航运数据的监管主体。我国可以考虑指定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如交通运输部下属的中国海事局,负责航运数据的监管工作。以2024年3月11日发布的《民航数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例,该征求意讲稿明确了民航局作为民航数据管理的统一领导机构,负责整体的数据管理工作,包括策略决策、安全责任的落实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因此,我国的海事局也可以在航运数据监管中扮演类似的角色。中国海事局应当负责制定全面的航运数据收集、分析与共享政策,在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的同时,也要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的信息安全。该机构还应负责处理和分析这些航运数据,并根据数据分析结果,在必要时,配合相关部门对市场进行调控和干预。这样的措施有助于提升我国航运行业的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同时保障国家经济和安全利益。我们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在我国,数据监管涉及部门众多,如工信部、公安部、国安局和网信办等,而当这一议题延伸至航运数据领域时,监管主体的范围又将扩大至更多的交通运输部。这些部门的监管职责相对分散,如果不明确划分这一系列数据监管单位的权责边界,即使确定中国海事局为航运数据的监管主体,也可能导致监管范围的重叠或落空。因此,鉴于我国行政机关结构设置的实际情况,我们必须在航运数据监管中遵循“权责一致”原则,明确界定不同部门间的监管职责范围,以保证监管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我们也有必要构建跨部门协同机制,协调整合各部门的监管职责,确保监管责任的有效落实,避免监管职责的交叉或监管漏洞。这种协同机制不仅可以避免监管的重复和矛盾,而且可以充分利用各部门的优势,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效果,确保航运数据在有序健康流动的同时,保障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二)以“标准+平台”推动航运数据的流通和共享
航运数据作为新发展格局下的航运数字化的关键生产要素,其特殊性在于其对其他生产要素具有乘数效应,能够放大劳动力、资本等在航运价值链中的价值。只有加强航运数据的有序流通和共享,才能充分释放航运数据的潜在价值,进一步推动现代信息技术在航运市场的广泛应用,推动整个航运新业态和新模式的孵化、融合和发展。从《议案》的内容可以看出,无论是呼吁海运物流数据标准的制定,还是禁止LOGINK平台并力推FLOW工程,都是美国为弥合数字鸿沟,实现系统间的互操作性和自主性,从而促进航运数据要素有效流转和融通所作出的努力。因此,为促进航运数据要素的有序流通和共享,我们应当积极推动航运数据标准的制定和适用。首先,我们需要在国家层面上建立统一的标准化体系。我国实际上存在着航运数据标准,但是这些现存的标准之间,往往存在冲突。舱单格式、提单格式、船期格式、租约格式等数据格式不尽相同,企业间数据难以互联共享。例如,仅仅港口代码这一项,就存在着联合国、海关、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三种不同版本,导致实际国际运输业务中航运数据流通的困难。因此,这就需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与交通运输部等相关部门合作,就航运数据的分类、标准化处理方法和共享机制等问题,制定出一套全面的航运数据标准框架。此外,推广这些标准的实施也非常关键。我们可以通过政府引导资金的方式,支持企业和研究机构开发符合这些标准的技术解决方案。政府也可以设立专项基金,以奖励那些在实施标准化过程中表现突出的企业,鼓励更多的企业参与到标准的适用中来。其次,扩大以LOGINK为代表的物流信息共享平台的应用场景和应用范围,也是推动航运数据有序流通和共享的重要手段。作为国家级物流信息公共平台,LOGINK拥有巨大的物流数据整合能力和广泛的业务覆盖范围,是航运数据共享的重要载体。为了更好地发挥我国物流数据共享的平台优势,我们必须提升LOGINK平台的技术能力,包括数据处理能力、数据安全保障能力等,以应对日益增长的航运数据处理需求。此外,面对美国的恶意打压,我们应当持续加强LOGINK平台与各国海关、港口、船公司和货主等各方的数据对接,实现国际航运数据的全链条、全周期无缝连接,提高国际间航运数据的实时性和准确性,进一步提升LOGINK在国际航运业的影响力和认可度。最后,我们也需要在法律层面为物流信息共享平台的规范运行保驾护航;我们应当尽快制定适应海运业的数据共享管理办法,明确平台的数据收集、处理、使用和共享等行为的合法性,保障数据提供者和数据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数据滥用和数据泄露等问题。
(三)建立航运数据分级分类规范
目前,交通运输部还未有明确的办法或条例来明确航运数据的等级划分标准。在这种情况下,航运企业在处理重要航运数据出境的问题时,只能依赖“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的信息来判断其所处理的数据是否属于重要数据,这使得他们在遵守《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中对重要数据处理者设定的一系列义务时,往往处于较为被动和盲目的地位。因此,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制定海运领域的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和数据目录管理制度,使得作为重要数据处理者的航运企业有法可依,化被动为主动,这也更有助于航运企业与监管机构协同合作,对航运重要数据进行充分和有效保护。与此同时,笔者认为,在制定航运数据分级分类相关法规制度时,必须充分考虑航运业自身的特殊性。航运交易和运输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数据,其内容和范围并不总是清晰明确的,例如,《法案》和《议案》中涉及多数跨境航运数据字段,都是较为基础的货物种类、数量、目的地等船舶货物装载信息。然而,这些数据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涉及敏感内容,例如货物为战略物资或受限技术产品,这类货物数据则关系到国家安全的核心利益。在日趋紧张的国际环境之下,特别是在国际制裁的复杂环境中,与特定国家或实体相关的货物数据可能对国家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应当根据具体的业务场景,综合考虑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等多方面各维度,制定详尽的航运数据分级分类规范文件。
结语
本文通过详细分析和比较了美国《2023年航运改革实施法》及《2022年航运改革法》中关于航运数据监管的具体条款,揭示了美国在航运数据监管方面的立法动态和监管框架。美国利用数据监管加强了对航运市场的控制和影响力,维护了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同时也表现出对全球航运数据流动的长臂管辖。相比之下,我国面临的航运数据监管挑战和国际合作的需求更为复杂。在全球化和数字化背景下,航运数据的跨境流动已然成为国际航运中一个重要的议题。因此,我国必须审慎考虑如何在保护国家数据安全和促进国际航运之间找到平衡点。本文提出了加强航运数据监管体系,优化数据出境监管,以及推动航运数据标准制定等建议。总之,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国际局势的变化,航运数据监管将持续演化,我国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国家利益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航运数据政策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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