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
2025-5-21 8:46:51 来自:浙江海事   已有 人参与 发表评论

  为进一步规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落实,强化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管理,提升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能力,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修订发布了《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于2025年5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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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ol.1/ 新政核心变化速览

  新办法由原来的二十条修改为七章二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信息公布与报送、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履行、监督管理、附则。

  1.人员能力要求

  新办法新增了高级指挥人员、现场指挥人员和应急操作人员的能力要求,明确了知识更新周期和培训情况保存期限。

  新办法第四条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高级指挥人员、现场指挥人员和应急操作人员,应当具备《应急规定》《能力要求》所规定的作业人员能力要求。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高级指挥人员、现场指挥人员和应急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际海事组织示范教程的要求,参加相应等级的培训并保持知识更新,取得培训证明或记录,知识更新周期应不长于2年。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保存培训证明或记录至少2年。

  2.清污单位信息公布要求

  新办法明确了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将下列情况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并确保信息和数据安全、真实、有效:

  (一)本单位的污染清除能力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相应能力等级和服务区域的报告;

  (二)污染清除作业方案;

  (三)污染物处理方案;

  (四)船舶污染清除设施、设备、器材、应急船舶和人员情况;

  (五)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以及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3.变更后公布时限要求

  新办法新增了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污染清除能力和服务区域发生变更的要求:应当在变更后首次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前至少30日,将变更情况向社会公布。

  4.监督管理频次要求

  新办法新增了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清污能力、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签订、履行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的频次要求:

  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清污能力检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依法处理。

  5.鼓励自律管理

  新办法新增了自律管理条款:鼓励船舶污染清除单位通过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6.明晰自有定义

  新办法明确船舶污染清除单位为应急船舶的所有人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且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对应急设施、设备和器材拥有所有权,同时实际控制应急船舶、设施、设备和器材的调度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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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ol.2/ 应知应会

  1. 哪些船舶需要签订污染清除协议签订?

  简单来讲,根据《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的要求,三类船舶需要签订协议:

  (一)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

  (二)载运油类之外的其他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

  (三)1万总吨以上的载运非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

  进出我国沿海水域港口或者在港内外装卸、过驳作业的以下船舶,其经营人可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①载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的《需布设围油栏或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之外的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1 万总吨以上主推进动力装置使用燃料油的船舶除外),以及处于空载状态的 1 万总吨以下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

  ②仅以液化气体、醇类和电力等清洁能源为动力的载运非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

  ③船舶进出的港口或者装卸、过驳作业的附近港口不具备相应及以上等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

  2. 和谁签订污染清除协议?

  船舶经营人可自行或者通过专业机构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清污能力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估,择优选择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单位。

  污染清除单位根据应急清污能力共四个级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要求,船舶应按照自身情况,与不低于相应等级的单位签订。

  3. 谁来签订污染清除协议?

  船舶经营人可自行或者授权船长、船舶代理人、其他法人或自然人,与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通过授权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应当附有船舶经营人的授权文书。

  4.船舶污染清除单位不履行协议怎么办?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能力要求》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履行应急值守义务。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船舶发现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未按照《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应急值守义务的,应当向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关键字:
船舶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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